大多数教会在某些情况下会为离异者举行婚礼,而导致分歧的是具体情况以及谁有权做出决定。天主教会认为,受洗基督徒之间有效的婚姻只有在死亡时才会结束,因此在教会进行第二次婚礼的常规途径是经过法庭宣布第一次婚姻自始无效。东正教会颁发教会离婚证明并允许最多三次婚姻,当双方均为再婚时,仪式会更安静且带有忏悔性质。许多新教教会允许在通奸或遗弃后离婚和再婚,一些教派增加了虐待作为理由,而另一些则将决定权留给牧师和当事人。阿米什教会和一些门诺派会众在原配偶健在时不允许再婚。
在所有这些答案背后,是耶稣对法利赛人说的一句话:“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马太福音》19:6)。下表中的几乎每个教会都教导婚姻应维持终身,我们之间的争论在于“人”这个词。世上是否有人——法庭、主教、牧师或夫妻本人——能宣布一段婚姻已经结束?如果是,基于什么理由?请先在这里找到您所属的教会,然后我们可以讨论我们每个人是如何得出各自结论的。
| 教会 | 离婚 | 再次结婚 |
|---|---|---|
| 天主教 | 民事离婚可以容忍;婚姻纽带依然存在 | 在法庭宣布第一次婚姻无效后 |
| 东正教 | 由主教签发的教会离婚证明 | 可以,总共最多三次婚姻 |
| 科普特正教会 | 因通奸或背弃信仰 | 仅在获得教会许可的情况下 |
| 英格兰教会、圣公会 | 婚姻是终身的,尽管有些人会失败 | 英格兰:由牧师决定。圣公会:由主教同意 |
| 路德会(密苏里路德会) | 因通奸或遗弃 | 受委屈的配偶可以 |
| Lutheran (ELCA) | 当信任无法修复时 | 可以,需有牧养关怀 |
| 长老会 (OPC, PCA) | 因通奸或遗弃 | 无辜的一方可以 |
| 长老会 (PC(USA)) | 两种措辞:婚姻“破裂”(1953年);极端且不悔改的不忠(1959年) | 可以,在悔改明显的情况下(两种措辞均适用) |
| 联合卫理公会 | 有时“令人遗憾但必要” | “离婚并不妨碍再婚” |
| 拿撒勒人会 | 没有列出理由;为受伤者提供“咨询与恩典” | 其手册中未提及 |
| Salvation Army (UK) | 未列出理由;离婚者不会被定罪 | 牧师在咨询后可以为他们主持婚礼 |
| 美南浸信会 | 没有关于离婚的条款 | 未提及;我们认为由每个会众自行决定 |
| 无宗派 | 每个教会制定自己的规则 | 每个教会制定自己的规则 |
| 基督教会(独立会众) | 一个教导点:仅限淫乱 | 同一教导点:仅限无辜的配偶 |
| 基督联合教会 (UCC),基督门徒会 | 没有全教会统一的规则 | 没有全教会统一的规则 |
| 神召会 | 通奸、遗弃、虐待 | 可以,在任何允许离婚的情况下 |
| United Pentecostal (UPCI) | 因淫乱 | 无辜的一方,“仅限在主里” |
| 阿米什人 | 成员不得寻求离婚 | 配偶在世时不得离婚 |
| 美国门诺会 | 维护婚姻的永久性,并提供医治 | 其信条中未作说明 |
| 福音派公谊会(贵格会) | 教会牧养该家庭 | 牧师权衡每一个案例 |
| 基督复临安息日会 | 通奸,或不信者离弃 | 忠实的配偶可以(离婚) |
| 后期圣徒 | 允许,但不鼓励 | 可以;必须取消或清除圣殿印证 |
| 耶和华见证人 | 仅限性不道德行为 | 仅在以此为由离婚后 |
我们的免费工具, 比较基督教教派, ,可将 22 个教会中的任意两个并列对比,探讨此问题及其他 54 个问题。

耶稣和保罗的教导,以及各教派的分歧点
摩西曾允许一个发现妻子“有不洁之事”的男人“写休书”给妻子,律法接着说“她可以去再作别人的妻”(申命记 24:1–2)。因此,当法利赛人问耶稣:“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他们手中已经有了律法,而耶稣将他们带回律法背后,回到创世记,回到经上所记关于男人和女人的话:“二人成为一体”。他告诉他们:“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马太福音 19:3–8)。
接下来是每个教会都必须权衡的话语,而福音书对这些话的记载并不完全相同。在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中,耶稣没有给出任何例外:“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马可福音 10:11–12;参阅路加福音 16:18)。在马太福音中,同样的话多了一句:“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马太福音 19:9),而在登山宝训中,他说“除非为淫乱的缘故”(马太福音 5:32)。当《天主教教理》解释教会为何不能承认第二次婚姻时,它引用了马可福音;而当东正教、路德宗、归正宗、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和五旬节派教会允许因通奸而离婚时,他们则指向马太福音。该条款中“淫乱”所涵盖的内容本身就是一个漫长的讨论话题,我们已在 耶稣在马太福音 5:31–32 中的含义.
保罗处理了一个耶稣未被问及的情况,即信徒与不信者结婚。他写道:“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哥林多前书 7:15)。许多新教徒从“不必拘束”中听出了被遗弃后可以再婚的自由。《天主教法典》对这节经文的解读更为狭窄,称之为“保罗特权”,即当两个未受洗的人结婚,其中一人受洗而另一人离去时,婚姻可以解除(第1143条)。基督教会(Churches of Christ)的教学网站《基督徒信使》(Christian Courier)对此解读更为严格:“仅仅是被轻率的配偶遗弃,并不构成离婚或再婚的理由。”
保罗还写下了最严格的回答所依据的经文,即“妻子被丈夫约束,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常是受约束的”(哥林多前书 7:39),“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罗马书 7:3),以及离去的妻子应当“或是仍同住,或是再同他和好”(哥林多前书 7:11)。
基督徒很早就开始争论这些经文。 《黑马牧人书》 教导说,丈夫应该休掉不愿停止通奸的妻子,但“如果他休妻另娶,他也犯了奸淫”。在三世纪,俄利根注意到“甚至有些教会领袖允许妇女在丈夫健在时再婚”。他称这“违背了经文”,但同时又说他们这样做“并非完全没有理由”,因为这种让步“是与更坏的事情相比而允许的”。本页提到的所有教会都在努力忠于这几节经文,但他们得出的结论却大相径庭。

为什么天主教的婚姻无效宣告不是离婚
天主教会充分重视“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天主教教理》指出,在受洗者之间,“已缔结并圆满的婚姻,不能被任何人间权力或除死亡以外的任何理由所解除”(第2382条)。《天主教法典》第1141条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特伦托会议于1563年11月11日结束了天主教徒关于此问题的争论,当时它宣布,凡声称教会在教导“婚姻纽带不能因一方通奸而解除”时犯了错误的人,都应受绝罚。
这使得婚姻破裂的天主教徒面临两种常被误认为是离婚的情况。第一种是分居。《教理》称:“在这种情况下,教会允许夫妻分居,各自生活”,但“在天主面前,配偶并未停止成为夫妻,因此没有自由缔结新的结合”(第1649条)。如果民事离婚“仍然是确保某些法律权利、子女抚养或遗产保护的唯一可能途径,那么它是可以被容忍的,并不构成道德上的冒犯”(第2383条)。《教理》不会一概而论,因为它区分了“真诚试图忠于婚姻圣事却被不公正遗弃的配偶,与因自身严重过错而破坏教会法有效婚姻的配偶”(第2386条)。
第二种是我们大多数人所说的“婚姻无效宣告”(annulment),教会称之为“无效声明”。当婚礼当天缺乏自由同意,或有其他原因导致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时,《天主教教理》指出,“教会经主管教会法庭审查情况后,可以宣布婚姻无效,即婚姻从未存在过”,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自由结婚”(第1629条)。当有子女时,这些话很难被接受,《天主教法典》对此有说明:“在有效或推定婚姻中受孕或出生的子女是合法的”(第1137条),推定婚姻是指至少其中一方以善意缔结的婚姻(第1061条)。因此,离婚意味着婚姻已经结束,而无效声明则意味着有效的婚姻从未存在过,这就是教会如何在遵守耶稣话语的同时,仍让两人有自由结婚的方式。法典还允许教宗解除从未圆满的婚姻(第1142条)。
当离婚的天主教徒在没有获得无效声明的情况下再婚时,《天主教教理》第1650条指出,教会“为了忠于耶稣基督的话语”,“坚持认为如果第一次婚姻是有效的,那么新的结合就不能被承认为有效”。它接着说,这些天主教徒“只要这种情况持续存在,就不能领受圣体圣事”,然而在下一段中,神职人员和信众被要求对他们表现出“细心的关怀,使他们不认为自己与教会隔绝”。教宗方济各在 坚定捍卫者。 2016年写道,进入新结合的离婚者“应该感到自己是教会的一部分”,并补充说:“他们没有被绝罚。”在那封信的后面,他说处于这种情况的人可以在“接受教会为此提供的帮助的同时”在恩典中成长,而这些话的一个脚注(注351)说:“在某些情况下,这可以包括圣事的帮助。”《教理》中关于领圣体的句子仍然有效,而那个脚注现在就放在它旁边。

阿米什人和门诺派信徒允许离婚吗?
阿米什教会禁止其成员寻求离婚或在丈夫或妻子健在时再婚,任何这样做的人都将面临绝罚和被排斥。这一规则来自每个会众的《Ordnung》(规章),即成员在受洗时承诺遵守的、大多未成文的规定,正如我们的页面 关于阿米什人是否可以离婚 所解释的那样,如果阿米什配偶的丈夫或妻子离开教会并离婚,该配偶仍被视为已婚,且在对方健在时不得再婚。婚姻失败的夫妇有时会像保罗所允许的那样分居。
古老的门诺派规则留下了一个缺口。《全球重洗派门诺派百科全书》指出,从早期到二十世纪中叶,门诺派仅允许“因通奸”而离婚,1554年的《维斯马决议》规定“在蓄意通奸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在咨询会众后可以自由再婚”。到了20世纪50年代,旧秩序阿米什人、保守门诺派会议和其他几个团体“不接受离婚再婚者成为会员”,而其他门诺派团体则接受,这种分歧至今仍存在。美国门诺派教会在其《信仰告白》中要求教会“维护婚姻的永久性”,同时也要求成为“一个和解与宽恕的共同体”,提供“医治和新的开始”;而天际线门诺派教会(Skyline Mennonite Church)作为坚持更严格路线的会众之一,根据《罗马书》第7章教导说“只有死亡才能打破婚姻的纽带”。

东正教会如何允许再婚
东正教阅读同样的福音书,却得出了不同的实践方式,他们使用的词是 管家职分, ,即“经济”(oikonomia)。位于宾夕法尼亚州比弗福尔斯的圣约翰福音传道者东正教教堂将其解释为“教会拥有的权威——由基督亲自授予——以智慧和慈悲应用教规和规则,始终以拯救灵魂为目标”,并补充说,oikonomia“并非无视规则”。罗马尼亚雅西大学东正教神学期刊2021年对东正教教会法的一项研究也认同,这种“经济”原则“并不意味着无视和忽视教会规范”。因此,在东正教中,有权宣布婚姻结束的人是主教。
美国希腊正教会关于争议问题的声明称,“教会基于基督对其一般禁止离婚实践所给出的例外情况,授予‘教会离婚’”,并且“教会允许任何东正教基督徒最多结婚三次”。声明继续指出,当双方进入第二次或第三次婚姻时,“会举行另一种形式的婚礼,其性质要低调和忏悔得多”。民事法令是不够的,因为“只有在主持主教签发教会离婚证明后,他们才能申请教会再婚许可”。
西雅图的圣德米特里希腊正教会公布了1973年美国希腊正教大主教通谕中规定的理由,其中包括“一方或双方犯有通奸罪”,一方配偶“密谋危害另一方配偶的生命”、“被监禁超过七年”或“未经批准遗弃对方超过三年”。该教区补充说,只有在“民事离婚判决书签发一年后”才能提交申请。正如比弗福尔斯教区在其指南中所述,理由和步骤在不同的东正教管辖区之间可能有所不同。
科普特正教会作为东方正统教会之一,在其《婚姻圣事》的说明中教导说,“婚姻的目的是延续,不得离婚,除非发生通奸的情况”,并列举了另一个理由,即“一方的精神不道德、背弃信仰或放弃基督教”。关于再婚,美国南部科普特正教教区表示:“教会在授予再婚许可方面非常谨慎”,并且只有在“彻底调查”后才会给予许可。

为什么许多新教教会将通奸和遗弃作为离婚理由
改革宗人士将马太福音中的例外情况与保罗所说的“不被束缚”并列阅读,其结论被写入了1646年的《威斯敏斯特信条》,该信条至今仍被正统长老会和美国长老会所坚持。在这些教会中,遭到背叛的丈夫或妻子可以自由离婚并再婚,因为《威斯敏斯特信条》第24章规定:“在婚后通奸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起诉离婚:离婚后,可以像对方已死一样与他人结婚。”坚持该信条的长老会教徒增加了一个且仅有一个理由,教导说“除了通奸,或教会或民事长官无法补救的蓄意遗弃外,没有其他足以解除婚姻纽带的理由”,即使如此,也必须经过“公开且有序的程序”,以确保相关人员“在自己的案件中不会任由自己的意志和判断行事”。因此,即使在允许离婚的情况下,也必须由夫妇以外的人来做出决定。
许多路德宗信徒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路德宗密苏里总会表示,离婚“违背了上帝对婚姻的最初设计和意图”,尽管“在某些情况下(通奸或遗弃)在圣经上是可以辩解的”,并且“夫妇双方宽恕并致力于医治总是更可取的”。密苏里总会的神学与教会关系委员会在1987年的一项研究中指出,遭受不忠的配偶“有权(尽管不是命令)获得合法离婚并再婚”,而遭受“蓄意且彻底遗弃”的人也可以这样做。该研究对其他任何原因的离婚持严厉态度,称此类离婚及随后的再婚“显然违背了上帝的旨意”。它还指出,“圣经没有具体说明”这些人再婚的问题,并且“没有一个答案可以涵盖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因此这个问题最终回到了被要求主持婚礼的牧师手中。
《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教会手册》指出,“圣经承认通奸和淫乱(马太福音5:32)以及不信的配偶遗弃(哥林多前书7:10-15)是离婚的理由”,并且在和解失败的情况下,“对违反婚誓的配偶保持忠诚的一方,拥有圣经赋予的权利去获得离婚并再婚”。手册称,违背誓言的一方“在忠于婚誓的配偶仍然在世且未再婚、保持贞洁的情况下,没有道德权利与他人结婚”,而未经上述理由再婚的成员“将被开除会籍”。
神召会保留了这两个理由,并增加了第三个:家庭暴力。神召会的章程规定:“我们明确反对基督徒因任何原因离婚,除非是淫乱和通奸(马太福音19:9)、信徒被不信者遗弃(哥林多前书7:10-15),或者配偶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2024年的一份立场文件补充说,归信前的离婚不影响再婚,并指出:“在我们承认离婚权利的地方,我们也承认再婚的自由。”
一些教会坚持马太福音中的唯一例外。基督教会(Churches of Christ)没有总部,也没有高于各会众长老的机构,因此没有人能代表他们所有人,但教学网站《基督徒信使》(Christian Courier)称:“离婚仅授权于一个原因——淫乱”,并且“再婚的唯一理由是配偶去世(罗马书7:2-3;哥林多前书7:39),或是因淫乱而导致婚姻破裂的无过错受害者的再婚。”国际联合五旬节教会(United Pentecostal Church International)在其《信仰条款》中引用了马太福音19:9,并表示:“当这种罪行发生时,无过错方可能只有在主里才能自由再婚”,并且为了“为事工树立更高的标准”,它建议其牧师“不要再婚”。
在耶和华见证人中,长老既不批准也不拒绝离婚,因为他们“无权告诉夫妇该怎么做”,但以任何其他理由离婚的见证人将放弃再婚的自由。耶和华见证人的官方网站称:“圣经中离婚的唯一理由是性不道德”,并且“选择在没有圣经依据的情况下离婚的人,在圣经上没有再婚的自由。”

由牧师或主教决定的教会
其他教会没有列出固定的理由清单,而是将决定权交给了解相关人员的人。英国国教关于离婚后婚姻的传单称,教会“教导婚姻是一生的承诺”,并“接受在特殊情况下,离婚者可以在前配偶在世时在教堂再次结婚”。其总议会在2002年7月以269票对83票投票通过了这一决定,并将决定权留给了牧师,传单警告夫妇们,一些牧师“可能出于良心原因而不愿这样做”。在美国圣公会,第19条教规规定,牧师只有在“咨询主教并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为前配偶尚在世的人主持婚礼。
路德宗和长老会内部对此都有分歧,这取决于你属于哪一个分支。美国福音路德教会(与密苏里总会不同的教会)在其2009年的社会声明中表示,“在某些情况下,建立婚姻的信任受到了如此严重的破坏或存在如此严重的缺陷,以至于婚姻本身必须在法律上结束”,“本教会不会轻率对待离婚”,并且“那些希望再婚的人可以从过去获得智慧,并确信福音的自由”。美国长老会(PCUSA)在1953年重写了《威斯敏斯特信条》的相关章节,美国长老会(PCUS)在1959年跟进。今天的美国长老会(PCUSA)在其《信条书》中将两个修订版本并列印出。1953年的措辞称,“在圣经明确规定或基督福音隐含的理由下获得的离婚,在有足够的悔改表现时,其再婚可以得到认可,以符合他救赎的福音”;而1959年的措辞则称,离婚应“仅在极端、未悔改且无法补救的不忠(身体或精神上)的情况下”考虑,并且“离婚者的再婚可以得到教会的认可,以符合基督救赎的福音,前提是有足够的悔改表现”。
联合卫理公会的《社会原则》称:“我们认识到,当婚姻关系紧张到无法修复、具有破坏性,或配偶之间变得不可调和地疏远时,离婚可能成为一种令人遗憾但必要的选择”,并以“离婚并不排除再婚”结束了该章节。拿撒勒人教会的《手册》更为谨慎,称“婚姻盟约的破裂,无论是个人主动还是配偶选择,都达不到上帝的最佳意图”,要求教会向“被离婚伤害的人提供咨询和恩典”,且根本没有提及离婚后的再婚。它最接近的规定是针对其牧师的,即“牧师只能为那些经过仔细咨询并有圣经婚姻基础的人主持婚礼”,接下来的句子是关于一男一女的,没有提到前配偶。在英国和爱尔兰,救世军将决定权留给军官,并在其关于婚姻的立场声明中表示,“当婚姻无法挽回地破裂并导致离婚时,在仔细咨询后,救世军军官可以被允许再婚”。
在贵格会团体福音派公谊会(Evangelical Friends)中,中西部年度会议的《信仰与实践》指出,“如果发生离婚,教会应向家庭所有成员提供救赎性的事工”,并要求其牧师在为离婚者主持婚礼前,“结合圣经的劝诫仔细考虑具体情况”。其他年度会议则编写自己的《信仰与实践》。

浸信会、无宗派教会及其他没有统一教会规定的教派
有些教会没有人能给出全教会统一的答案,美南浸信会展示了这种情况是如何发生的。美南浸信会公约的《浸信会信仰与信息》没有关于离婚的条款,仅称“婚姻是一男一女终身的盟约承诺”。它称每个教会为“自治的地方会众”,由此我们认为每个浸信会会众自行决定为谁主持婚礼,尽管该信条从未明确说明。美南浸信会公约确实在2010年的一项决议中向其成员发表了讲话,称“即使是对圣经中允许离婚和再婚的例外情况采取最宽泛的看法,也会排除我们教会中许多(如果不是大多数)离婚案例”。
无宗派教会不隶属于任何可以为所有成员制定规则的机构,因此没有人能代表他们就离婚或再婚发表意见。许多福音派教会所属的全国福音派协会没有列出离婚理由,并表示“基督徒应该树立健康的婚姻榜样,男人和女人在婚姻中履行他们对彼此终身牺牲服务的誓言”。基督联合教会(United Church of Christ)在其信仰声明中没有对离婚或再婚设定规则,并表示它“没有僵化的教义表述”。基督教会(基督门徒)没有设定全教会范围的离婚或再婚规则;其关于精神气质的声明称,“我们的共同生活不是由教义、伦理或教会界限定义的,而是由核心的信仰肯定定义的”,其2013年的大会呼吁欢迎“所有上帝的儿女,尽管他们在……婚姻状况上有所不同”。

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与圣殿印证的取消
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允许离婚和再婚,并要求其成员首先为婚姻而战,其“福音主题”页面称:“应尽一切努力遵守这些圣约并维护婚姻”,并且“当离婚发生时,个人有义务去宽恕、扶持和帮助,而不是谴责”。
对于后期圣徒来说,更困难的问题是圣殿印证,教会教导这在今生之后仍将夫妻结合在一起,而民事离婚并不能解除这种印证。后期圣徒《总手册》称:“在世的女性一次只能与一位丈夫印证。如果她和一位丈夫印证后离婚,她必须在生前与另一位男性印证之前,获得该印证的取消。”离婚男性“在与另一位女性印证之前必须获得印证许可”。这两个请求都通过主教和支联会会长提交给总会会长团,并且“一旦总会会长团批准取消印证,与该印证相关的圣约和祝福将不再有效”。《手册》补充说,“上帝不会要求任何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在永恒中保持印证关系”。

如果婚姻不安全或已经结束,该怎么办?
关于危险,各教会的立场并不一致。《天主教教会法典》规定,如果配偶“对另一方配偶或子女造成严重的精神或身体危险”,另一方有“合法的离开理由”,即使“如果延迟会有危险,也可以自行决定”(第1153条),而圣公会教规告诉牧师“首先要采取行动保护和促进相关人员的身体和情感安全”。联合卫理公会表示:“对婚姻盟约的忠诚并不要求配偶留在身体或精神虐待的关系中”,而神召会走得最远,因为它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离婚,并“认为施虐者应对破坏婚姻盟约负责,而不是那个为了保护自己或孩子而离婚的人”。
其他教会为离开留出了空间,但仅止于此。《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手册》允许“个人保护可能需要改变婚姻状况”,但它表示,因身体暴力而分居或离婚“并不赋予任何一方圣经上的再婚权利”,除非对方后来再婚、犯有通奸或淫乱罪,或已经去世。《基督徒信使》谈到“为了安全起见”分居,并继续说,“但离婚仅限于基督的条例”。耶和华见证人列举了“极端身体虐待”作为一些基督徒分居的情况,他们坚持认为离开的一方应该“保持未婚或与对方和解”。天主教教会法也谈到了离开,在教会眼中,除非法庭另有裁定,否则因安全原因分居的天主教徒仍然处于婚姻状态。
同样的教会往往对人比对规则更宽容。美南浸信会的一项决议将许多离婚案例视为不符合任何圣经例外情况,但也呼吁教会“向所有人宣告上帝的怜悯和恩典——包括那些在没有圣经依据的情况下离婚的人——因为耶稣的宝血可以赎回任何罪孽并洗净任何良心。”神召会在列举其例外情况后表示,“即使在这些例外情况不存在时,离婚并再婚的基督徒仍属于上帝的子民,应被视为基督身体的成员。”《天主教教理》谈到离婚并再婚的天主教徒时说,“他们能够也必须”作为“受洗者”参与教会生活。救世军“不谴责或抛弃那些未达到理想的人”,联合卫理公会敦促会众帮助离婚者克服“他们经常面临的社会和宗教耻辱”,福音派公谊会则表示,离婚者“如果过着一贯的基督徒生活,就不应被阻碍成为教会成员或在其中工作。”
如果你在自己的家中感到恐惧,有些人会致力于帮助你今天获得安全,比如警察或你所在地区的家庭暴力求助热线。如果你所读到的正是你自己的婚姻,那么每一条规则都适用于一段特定的婚姻及其历史,而你所在教会中了解这段历史的人——神父、牧师、主教或长老——可以告诉你这条规则如何应用于你的情况。无论你听到什么,请记住主从未离弃那些受苦的人:“耶和华靠近伤心的人”(诗篇 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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