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四期会议:关于婚姻圣事的教义

教义与法典
这是在教宗庇护四世治下,于公元1563年11月11日举行的第八次会议。
人类的始祖在神圣精神的感召下,宣告了婚姻纽带的永恒与不可拆散性,他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然而,关于通过这一纽带仅有二人结合在一起,我们的主在重申上帝所说的最后那句话时教导得更为明确,他说:“既然如此,他们不再是两个人,而是一体了”;并立即以这些话确认了亚当很久以前所宣告的纽带的坚定性:“所以,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但是,那种能够完善自然之爱、确认不可拆散的结合并圣化已婚者的恩典,是基督本人——这位尊贵圣事的创立者与完善者——通过祂的受难为我们赢得的;正如使徒保罗所暗示的那样,他说:“丈夫要爱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随后又补充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
因此,既然福音律法下的婚姻通过基督超越了古代的婚姻;我们的圣父、各届大公会议以及普世教会的传统一直教导说,它应被列入新律法的圣事之中;对此,当代的亵渎者们不仅对这一尊贵的圣事持有错误的观念,而且按照他们的惯例,借着福音的幌子引入肉体的自由,在言语和文字上主张了许多背离天主教会情感以及自使徒时代以来所认可的惯例的事物,这对基督的信徒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神圣而普世的会议为了应对这些人的鲁莽,认为有必要——以免他们的有害传染蔓延——通过针对上述异端分子及其错误颁布以下绝罚,来根除这些分裂分子最显著的异端和错误。

关于婚姻圣事。
第一条教规——如果有人说,婚姻并非真正且恰当地属于福音律法七件圣事之一(即由主基督所创立的圣事);而是由教会中的人所发明的;并且它不赋予恩典;则应受绝罚。
教规二:若有人说,基督徒可以同时拥有多位妻子,且此举并未被任何神圣法律所禁止,则应受绝罚。
教规三:若有人说,只有《利未记》中所列的血亲和姻亲程度才能阻碍婚姻的缔结,并能解除已缔结的婚姻;且教会不能在某些程度中给予豁免,或规定其他程度亦可阻碍或解除婚姻,则应受绝罚。
教规四:若有人说,教会不能设立解除婚姻的障碍;或教会在此类设立上犯了错误,则应受绝罚。
教规五:若有人说,因异端、难以忍受的共同生活,或一方故意离弃,婚姻纽带即可解除,则应受绝罚。
教规六:若有人说,已缔结但未圆房的婚姻,不会因其中一方宣发神圣宗教誓愿而解除,则应受绝罚。
教规七:若有人说,教会因教导并坚持符合福音和使徒教义,即婚姻纽带不能因其中一方通奸而解除,且双方,甚至未导致通奸的无辜一方,在另一方在世时不得缔结另一段婚姻,以及离弃通奸者而另娶他人者,或离弃通奸者而另嫁他人者,均犯有通奸罪,而认为教会此举有误,则应受绝罚。
教规八:若有人说,教会因宣布在多种情况下,夫妻之间可因床笫或共同生活的原因,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限内分居,而认为教会犯了错误,则应受绝罚。
教规九:若有人说,已领受圣职的圣职人员,或已宣发贞洁誓愿的修会会士,能够缔结婚姻,且即便违背教会法或誓愿,其婚姻依然有效;并认为持相反意见即是谴责婚姻;且所有认为自己没有贞洁恩赐的人,即使已发誓愿,亦可缔结婚姻,则应受绝罚:因为上帝不会拒绝那些正当祈求此恩赐的人,也不会任由我们受试探超过我们所能承受的。
教规十:若有人说,婚姻状态应置于贞洁或独身状态之上,且保持贞洁或独身并不比结合于婚姻更美好、更蒙福,则应受绝罚。
教规十一:若有人说,在一年中某些时期禁止举行婚礼是源于异教徒迷信的暴虐迷信;或谴责教会在此类仪式中所使用的祝福及其他礼仪,则应受绝罚。
教规十二:若有人说,婚姻诉讼不属于教会法官管辖,则应受绝罚。

论改革

法令
同一神圣而庄严的会议,在推进改革主题时,规定在本次会议中确立以下事项。在需要考虑的各项改革中,会议强调了精神更新的重要性,以及解决教会内部出现的道德和教义问题的必要性。作为此倡议的一部分, 特伦特会议第25期会议概述 将作为指导这些必要变革实施的基础性文件,确保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符合追求更虔诚和统一的体制。这些决议旨在振兴信仰并恢复教会秩序的完整性。在此背景下, 特伦特会议第七届会议 重申了解决教会内部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的重要性。它呼吁对实践和教义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基督教的核心教义。此外,会议强调了促进信徒团结以加强信仰和解决现有分歧的必要性。在所处理的事项中,会议强调了维护教会教义和圣事完整性的重要性。此外,它重申了受过教育的圣职人员引导信徒的必要性。根据这些声明, 特伦特会议第五期会议 旨在弥合教会内部的分歧并恢复其成员之间的团结。本次会议旨在解决教会的紧迫需求,并澄清那些引起争议的教义。鉴于这些目标, 特伦特会议第六期 将侧重于重申传统和圣经作为信仰基础的重要性。此外,它旨在实施促进圣职人员和平信徒道德正直的改革。此外,会议认识到教会等级制度内透明度和问责制对于重建信徒信任的重要性。随着讨论的进展, 特伦特会议概览/”>特伦特会议概览将提供一个结构化的框架,允许对这些至关重要的改革进行彻底的审查和实施。最终,这些努力旨在培养一个不仅坚持其基本原则,而且在信仰和实践中积极与其社区互动的教会。

第一章:关于主教和枢机主教任命的程序。
如果关于教会中各级圣职,必须采取审慎和开明的关怀,以确保在主的殿中没有混乱、没有不体面之事;那么我们更应努力确保在选举超越所有这些等级的人选时,不犯任何错误。因为如果身体所要求的东西在头部找不到,那么主整个家庭的状态和秩序就会动摇。因此,尽管神圣会议在其他地方已经有益地规定了关于那些将被提升到主教座堂和高级教会的人的事项,但它认为这个职位性质特殊,如果按照其重要性来衡量,似乎永远无法做到足够谨慎。因此,它规定,一旦教会空缺,应在公共和私人场合进行游行和祈祷;并应由 ## 教区长在整个城市和教区内下令执行;以便圣职人员和民众都能从上帝那里获得一位好牧人。
关于所有那些以任何方式从宗座获得任何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提升那些被任命管理教会的人的每一个人;神圣会议——在考虑到当前情况的情况下,对此不做任何改变——敦促并告诫他们,最重要的是要记住,没有什么比努力提拔好牧人以及有能力管理教会的人更能促进上帝的荣耀和人民的救赎;如果他们不仔细努力提拔那些他们自己认为最值得、对教会有用的人,而不是受恳求、人情或求职者的索求所引导,而是根据个人的功绩所要求的内容,他们就是犯了死罪,成为他人罪恶的参与者;并确保他们是他们所知道的出生于合法婚姻的人,并且在他们的生活、学识和所有其他资格方面,都是神圣教规和本次特伦特会议法令所要求的人。
鉴于由于国家、民族和习俗的多样性,在接收关于上述资格的好人和博学之士的严肃且有能力的证词方面,不能到处遵循统一的制度,神圣会议规定,在由大主教主持的省级会议中,应为每个地方和省份规定一种适当的审查、考察或信息形式,这种形式应被认为对上述地方最有用和最合适,该形式应提交给最神圣的罗马教宗批准;但即便如此,在关于将被提升的人的审查或考察完成后,在将其简化为公共文件形式后,必须尽快将其与所有证明文件以及将被提升者所作的信仰宣誓一起,传送给最神圣的罗马教宗,以便上述至高教宗在充分了解整个事项和人员的情况下,为了主的羊群的利益,如果通过审查或考察发现他们是合适的人选,可以以最有用的方式为这些教会提供牧人。
所有关于将被提升者的资格的审查、信息、证明和任何种类的证据,无论由谁作出,即使是在罗马教廷,都应由一位枢机主教仔细审查——他应向枢密会议报告——并由其他三位枢机主教协助;上述报告应由起草报告的枢机主教和其他三位枢机主教签名认证;其中四位枢机主教中的每一位都应确认,在给予精确关注后,他发现将被提升的人具备法律和本次神圣会议所要求的资格,并且,以其永恒救赎为代价,他确实认为他们适合被安置在教会之上:这样,在一次枢密会议上作出报告后,判决应推迟到另一次枢密会议,以便在此期间可以更成熟地审视上述调查——除非最蒙福的教宗认为采取其他行动是权宜之计。
会议规定,在本次会议中其他地方所规定的关于那些将被任命为大主教的人的生活、年龄、学识和其他资格的所有细节,在任命神圣罗马教会的枢机主教——即使他们是执事——时也同样需要;最神圣的罗马教宗应尽可能方便地从基督教世界的所有国家中选择他认为合适的人选。
最后,同一神圣会议,被教会如此多最严重的苦难所触动,不得不记录在案,对于上帝的教会来说,没有什么比最蒙福的罗马教宗特别在此应用他因其职守而对普世教会所负有的那种关怀更为必要的了——即他应将最精选的人选为枢机主教,并且最重要的是,他应在每个教会之上任命善良且合适的好牧人;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将向他追讨那些因牧人疏忽、忘记职守而导致恶劣管理而灭亡的基督羊群的血债。

第二章:每三年举行一次教省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教区会议: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
省议会无论在何处被忽略,都应予以恢复,以规范道德、纠正过失、调解争议,并实现神圣法典所允许的其他目的。因此,各省大主教本人,或若其有合法阻碍,则由最年长的副主教,最迟应在本次会议结束后一年内,在其各自省份召集宗教会议,此后至少每三年一次,在复活节八日庆期之后,或根据该省习俗在其他更方便的时间举行;在该会议上,所有主教及其他依法或依习俗应当出席的人员,均有绝对义务参加,但那些因跨海而面临迫在眉睫危险的人除外。今后,省内主教不得以任何习俗为借口,被迫违背其意愿前往大主教座堂。同样,那些不隶属于任何大主教的主教,应一次性选定一位邻近的大主教,并有义务与其他主教一起出席其省宗教会议,并遵守及促使他人遵守其中所颁布的一切规定。在所有其他方面,他们的豁免权和特权应保持完整无缺。
教区宗教会议也应每年举行;即使是那些享有豁免权的人,如果豁免权终止后本应出席,且不隶属于一般 ## 会议的人,也有义务参加;但应理解,由于堂区或其他世俗教堂(即使是附属的)的存在,无论其负责人是谁,都必须出席上述宗教会议。但如果任何大主教、主教或上述其他人在此类事项上疏忽大意,他们将受到神圣法典所规定的惩罚。

第三章:主教进行视察的方式。
宗主教、首席主教、大主教和主教应亲自视察其各自的教区,若有合法阻碍,则由其副主教或视察员代行;如果因教区广阔而无法每年视察全部,他们应至少视察大部分,以便在两年内由其本人或其视察员完成全部视察。然而,大主教即使在完成了对自己所属教区的全面视察后,也不得视察其省内主教的座堂或教区,除非是出于在省宗教会议上已审议并批准的原因。
但迄今为止习惯于在某些教堂合法行使视察权的副执事、院长及其他下级人员,今后仍应视察这些地方,但只能由其本人在主教同意并有公证人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由 ## 会议委派的视察员,在 ## 会议拥有视察权的地方,也必须首先得到主教的批准;但这并不妨碍主教或其视察员(若主教有阻碍)在这些代表之外单独视察这些教堂;上述副执事及其他下级人员有义务在一个月内向主教报告所进行的视察,并向他出示证人证词及完整的诉讼程序;任何习俗,即使是不可追溯的,以及任何豁免和特权,均不得阻碍此规定。
但所有这些视察的主要目的应是:通过消除异端来引导健全和正统的教义;维护良好的道德并纠正邪恶;通过劝诫和告诫激发人们的宗教信仰、和平与纯真;并根据时间、地点和机会的允许,建立视察员认为对信徒有益的其他事项。为了使这一切能有更顺利和繁荣的结果,上述所有拥有视察权的人都受到告诫,要以慈父般的爱和基督徒的热忱对待所有人;并以此为目标,满足于随从和马匹的简朴排场,尽力尽快完成上述视察,同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在视察期间,他们应注意不要因无用的开支而给任何人带来麻烦或负担;他们及其随从不得以视察代理费、或因虔诚用途而立的遗嘱(除依法应从虔诚遗赠中获得的份额之外)或以任何其他名义,收取任何金钱、礼物,无论其种类如何或以何种方式提供;任何相反的习俗,即使是不可追溯的,均不得阻碍此规定;但仅在视察期间必要的时间内,为他们及其随从提供节俭和适度的食物除外。然而,被视察者可以选择支付固定评估金额的现金,以代替上述食物供应,或者按照上述方式提供食物;同时保留与修道院或其他虔诚场所或非堂区教堂所订立的古老协议的权利,该权利应保持不可侵犯。但在那些习惯于不向视察员提供食物、金钱或其他任何东西,而是一切均免费进行的地区或省份,应保留该习俗。
但如果任何人(愿上帝禁止)胆敢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收取超过规定数额的财物,除在一个月内归还双倍金额外,他还将受到里昂大公会议宪章(以“Exigit”开头)中所包含的其他惩罚,且不得有任何赦免希望;并由省宗教会议酌情决定是否施加其他惩罚。
至于赞助人,他们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涉及圣事管理的事项;也不得干预教堂装饰品或其土地财产或建筑物所产生的收入的视察,除非他们根据设立或基金会拥有此项权限;但主教本人应关注这些事项,并应确保这些建筑物的收入用于教堂必要和有用的目的,视其认为最适宜的情况而定。

CHAPTER IV.
讲道职分应由谁、在何时履行:应经常前往堂区教堂听取上帝的圣言。未经主教同意,任何人不得讲道。
神圣宗教会议希望主教特有的讲道职分能为信徒的福祉尽可能频繁地行使,并根据现时代的需求,对保罗三世(愿其安息)时期在此主题上制定的法典进行更恰当的调整,特此规定:主教应亲自在其各自的教堂宣讲圣经和神圣法律,若有合法阻碍,则由他们委派的讲道人员执行;在其他教堂,则由本堂神父执行,若有阻碍,则由主教委派的其他人执行,无论是在城市还是教区内的任何其他地方,只要他们认为此类讲道是适宜的,费用由有义务或习惯支付的人承担,且至少在所有主日和庄严节日进行;在斋戒期、大斋期和主降临期,若主教认为有必要,应每日或至少每周三天进行;在其他时间,只要他们认为可以适时进行即可。主教应勤勉地告诫民众,每个人都有义务在方便时前往自己的堂区教堂听取上帝的圣言。但无论是世俗人员还是修会人员,未经主教同意,即使在自己修会的教堂内,也不得擅自讲道。
上述主教还应确保,至少在主日和其他节日,每个堂区的儿童都能由有责任的人仔细教导信仰的基本知识以及对上帝和父母的顺从,若有必要,主教甚至可以通过教会惩戒来强制执行;任何特权和习俗均不得阻碍此规定。在其他方面,保罗三世时期关于讲道职分的法令应完全有效。

第五章。
在针对主教的刑事案件中,重大案件仅由教宗审理,较轻的案件由省宗教会议审理。
针对主教的更严重的刑事案件,即使是异端罪(愿上帝禁止)——若应受到罢免或剥夺职位的惩罚——应仅由罗马教宗本人审理和裁决。但如果案件性质必须在罗马法庭之外处理,则不得委托给除教宗选定的大主教或主教以外的任何人。此项委托必须是特别的,并由教宗亲笔签名;他绝不会授予这些专员超过此项的权力,即:他们仅负责收集事实信息并起草诉讼程序,然后立即将其转交给罗马教宗;最终判决权保留给上述教宗。
在此之前,尤利乌斯三世(愿其安息)时期在此方面所作的其他规定,以及英诺森三世在大公会议上颁布的以“Qualiter et quando”开头的宪章(神圣宗教会议在本法令中重申了该宪章),均应由所有人遵守。
但主教较轻的刑事案件应仅在省宗教会议上,或由省宗教会议委派的人员审理和裁决。

第六章:主教在何种情况下可赦免罪行,并在违规和停职案件中给予豁免。
主教有权在秘密犯罪引起的各种违规和停职事项中进行豁免——故意杀人罪及已提交法律法庭审理的罪行除外;并且(他们有权)在其自己的教区内,亲自或通过专门为此目的委派的副主教,在良心法庭的范围内,在施加有益的忏悔后,免费赦免其属下的所有罪犯,处理所有秘密案件,即使是保留给宗座的案件。关于异端罪,在上述良心法庭中也允许他们这样做,但仅限于他们本人,不得委托给其副主教。

第七章。
在向民众施行圣事之前,主教和本堂神父应解释圣事的效力;在弥撒庄严举行期间,应解释神圣的启示。
为了使信徒能以更崇敬和虔诚的心态领受圣事,神圣宗教会议告诫所有主教,不仅在他们亲自为民众施行圣事时,应首先以适合领受者理解能力的方式解释这些圣事的效力和用途,而且应努力使每位本堂神父也能虔诚且审慎地做到这一点;如有必要且方便,甚至应使用方言;并应按照神圣宗教会议在教理问答中为每种圣事规定的形式进行,主教应确保将其忠实地翻译成方言,并由所有本堂神父向民众讲解;此外,在弥撒庄严举行或举行神圣仪式期间,他们应在所有节日或庆典上,用上述方言解释神圣的启示和救赎的准则;并摒弃所有无益的问题,努力将这些教导铭刻在所有人的心中,并教导他们遵守主的律法。

第八章:对于公开的罪人,除非主教另有决定,否则应处以公开忏悔:在主教座堂设立忏悔室。
使徒告诫说,公开犯罪的人应公开受到责备。因此,当某人公开并在众人面前犯下罪行,毫无疑问地冒犯和丑化了他人时,必须公开对他施加与其罪行程度相称的忏悔;这样,那些被他以身作则引诱至邪恶行为的人,可以通过他改过自新的见证而回归正直的生活。然而,当主教认为更适宜时,可以将这种公开忏悔改为秘密忏悔。同样,在所有座堂中,在方便的情况下,主教应任命一名忏悔神父,并附带下一个空缺的圣俸,该忏悔神父应是神学或教会法硕士、博士或执照持有者,且年满四十岁,或者考虑到当地情况被认为更合适的人选;在教堂听取忏悔时,他应被视为在唱经席出席。

第九章:不属于任何教区的世俗教堂应由谁来视察。
此前由本届会议在保罗三世(愿其安息)时期,以及最近在我们最蒙福的教宗庇护四世时期所建立的,关于普通主教在视察圣俸(即使是享有豁免权的)时应尽的勤勉义务,同样应在那些据称不隶属于任何教区的世俗教堂中遵守;即它们应由主教(作为宗座代表)视察,若其座堂最近,则由其视察;否则,由该地高级教士在省宗教会议上一次性选定的人员视察;任何特权和习俗,即使是不可追溯的,均不得阻碍此规定。

第十章:涉及视察和道德纠正时,不得中止法令的执行。
主教为了能更好地保持其所统治的人民的职责和顺从,在所有涉及视察和道德纠正的事项中,应拥有权利和权力,即使作为宗座代表,根据法典的规定,颁布、规范、纠正和执行他们认为对属下改正及各自教区利益所必需的事项。在此方面,当涉及视察和道德纠正时,任何豁免、禁令、上诉或投诉,即使是向宗座提出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暂停他们所命令、颁布或裁决事项的执行。

第十一章:荣誉头衔或特殊特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主教的权利。
鉴于以各种名义授予许多人的特权和豁免,在当今时代显然引起了主教管辖权的混乱,并给那些享有豁免权的人提供了过放纵生活的机会;神圣宗教会议规定,如果出于正当、重大且几乎强制性的原因,认为某些人应被授予名誉头衔,如教宗公证人、辅祭、宫廷伯爵、皇家随从神父或其他此类荣誉头衔,无论是在罗马法庭还是其他地方;以及其他人被接纳进入修道院作为奉献者,或以其他方式附属于修道院,或以军事修会、修道院、医院、学院的仆人名义,或以任何其他名义;这些特权不应被理解为剥夺了普通主教的权力,以至于阻止那些已经获得或将来可能获得这些特权的人,在所有方面完全服从上述普通主教(作为宗座代表),关于皇家随从神父,应根据英诺森三世以“Cum capella”开头的宪章执行;但那些在上述场所或军事修会中实际服役,并居住在其围墙和房屋内,且服从其管辖的人除外;以及那些已合法并按照上述军事修会规则发愿的人,对此普通主教必须得到证明:任何特权,即使是耶路撒冷圣约翰骑士团和其他军事修会的特权,均不得阻碍此规定。但关于那些凭借尤金宪章而习惯于在罗马法庭居住或在枢机主教家中服务的人所享有的特权,此类特权绝不应被理解为适用于那些持有教会圣俸的人,就这些圣俸而言;这些人应继续服从普通主教的管辖;任何相反的禁令均不得阻碍此规定。

CHAPTER XII.
应被提升为座堂圣职和受俸牧师的人员应具备何种素质:以及被提升者有义务履行何种职责。
鉴于尊位,特别是座堂教会中的尊位,其设立旨在维护和增进教会纪律,其目的是使获得这些尊位的人能够在虔诚方面出类拔萃,成为他人的榜样,并以其辛劳和服务协助主教;因此,被召选担任这些尊位的人,理应能够胜任其职守。故此,今后不得将任何附有灵魂牧灵职责的尊位授予任何未满二十五岁的人;且该人必须在神职阶层中历练过一段时间,并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学识,以及符合亚历山大三世在拉特兰公会议上颁布的、以“Cum in cunctis”开头的宪章所要求的道德操守。
同样,被称为主教之眼的副主教,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应为神学硕士,或教会法博士或执照持有人。但是,对于那些不附带灵魂牧灵职责的其他尊位或职位,应授予在其他方面合格且年龄不低于二十二岁的神职人员。凡被授予任何附有灵魂牧灵职责的圣职的人,最迟应在获得占有权之日起两个月内,在主教本人面前,或在主教受阻时,在其副主教或官员面前,公开宣誓其正统信仰;并应承诺并宣誓他们将继续服从罗马教会。但那些被授予座堂教会法政牧师职位和尊位的人,不仅要在主教或其官员面前,而且还要在 ## 会议章程面前履行此义务;否则,所有上述被授予者不得享有其收益;占有权对他们亦无任何效力。今后,除非该人已被接纳进入该尊位、圣俸或份额所要求的圣职,或者其年龄已达到法律和本神圣会议所规定时间内可被接纳进入该圣职的程度,否则不得被接纳担任任何尊位、法政牧师职位或份额。
关于所有座堂教会,所有法政牧师职位和份额应附属于司铎、执事或副执事圣职;主教应在 ## 会议章程的建议下,根据他认为适宜的方式,指定并分配这些相应的圣职中每一个未来所要附属的职位;但应确保至少有一半是司铎,其余为执事或副执事:但在更值得称赞的习俗要求大部分或全部为司铎的地方,应务必保留该习俗。此外,神圣会议劝诫,在方便的省份,座堂教会和杰出的协同教会中的所有尊位,以及至少一半的法政牧师职位,应仅授予神学或教会法方面的硕士、博士或执照持有人。此外,凭借任何形式的法规或习俗,上述座堂教会或协同教会中拥有任何尊位、法政牧师职位、圣俸或份额的人,每年不得离开这些教会超过三个月——但那些要求更长服务期限的教会宪章除外——否则,每位违规者在第一年将被剥夺其因圣俸和居住权而获得的收益的一半。
但是,如果他再次犯同样的疏忽,他将被剥夺当年可能获得的所有收益:且若顽固不化,将根据神圣法典的宪章对其进行处理。关于分配;凡按时出席者应获得分配;根据博尼法斯八世以“Consuetudinem”开头并由本神圣会议重新启用的法令,所有其他人应排除任何勾结和减免,丧失其份额;任何相反的法规或习俗均无效。所有人均有义务亲自履行神圣职务,不得由代理人代劳;并应在主教举行(弥撒)或履行任何其他主教职能时出席并侍奉;并在指定的唱诗班中,以赞美诗和圣歌虔诚、清晰、恭敬地赞美上帝之名。
此外,他们应在教堂内外始终穿着得体的服装;应戒除不合法的狩猎、放鹰、跳舞、酒馆和赌博;并以正直的品行著称,使他们能公正地被称为教会的元老院。至于其他事项,关于进行神圣职务的适当方式、其中歌唱或吟诵的正确方法、在唱诗班集合和停留的具体规定,以及所有在教会中侍奉的人员可能需要的其他事项,以及任何此类其他事项;省会议应就每一项规定一个固定的形式,并考虑到每个省份的效用和习惯。但是,在此期间,主教在不少于两名法政牧师的协助下(其中一名由主教选出,另一名由 ## 会议章程选出),有权根据认为适宜的情况在此作出规定。

CHAPTER XIII
关于如何为资助较少的座堂教会和教区教会提供保障:教区应以确定的界限来区分。
鉴于许多座堂教会的收入微薄且规模太小,以至于它们完全不符合主教的尊严,也不足以满足教会的需要;省议会应召集相关利益方,仔细审查和权衡哪些教会因其规模小和贫困,适合与邻近的其他教会合并,或以新的收入进行充实;并将为此准备的文件送交罗马教宗;教宗在了解情况后,应凭其审慎,根据他认为适宜的方式,要么将资助较少的教会合并,要么通过从收益中获得的一些增加额来改善它们。但在上述事项付诸实施之前,教宗可以从某些圣俸中,为那些因教区贫困而需要某些收益援助的主教提供保障;但前提是这些圣俸不得是牧灵职位、尊位、法政牧师职位、圣俸或实行常规守则的修道院,也不得是受一般 ## 会议章程或某些视察员管辖的修道院。
在教区教会中,如果其收益同样微薄,不足以支付必要的费用,主教——如果不能通过合并圣俸(但不包括属于修会成员的圣俸)来解决这一紧急情况——应尽其所能,通过分配初熟果实、什一税,或教区居民的捐款和募捐,或以他认为更合适的其他方式,筹集足以体面地满足教区长和教区需要的资金。
但是,无论出于上述原因还是其他原因,在必须进行的任何合并中,教区教会不得与任何修道院、修道院院长职位、座堂教会或协同教会的尊位或圣俸,或任何其他简单的圣俸、医院或军事修会合并;且此类合并应由教区长根据本届会议在保罗三世(愿其安息)治下已经制定的法令重新审理,该法令对于从那时起至今所作的合并也应同样遵守;无论其中使用了何种措辞,均应视为在此已充分表达。
此外,所有实际年收入不超过一千达克特(ducats)的座堂教会,以及年收入不超过一百达克特的教区教会,今后不得负担任何形式的养老金或收益保留。此外,在那些教区教会没有确定界限,其教区长也没有自己特定的教民需要管理,而是向所有希望接受圣事的人不加区分地施行圣事的城市和地方,神圣会议责成主教,为了更安全地保障所托付给他们的灵魂的救赎,将民众划分为固定和适当的教区,并为每个教区指派其自己永久和特定的教区神父,他可以了解自己的教区居民,且他们只能从他那里合法地接受圣事;或者主教应根据地方的性质,作出其他更有益的规定。他们还应确保在没有教区教会的城市和地方,尽快完成同样的工作:任何特权和习俗,即使是自古以来的,若有相反规定,均无效。

CHAPTER XIV.
在授予圣俸或准许占有圣俸时,禁止从不用于虔诚用途的收益中进行任何扣除。
在许多座堂教会、协同教会和教区教会中,人们理解存在一种源于其宪章或恶劣习俗的做法,即在任何选举、呈报、任命、确认、核对或其他规定时,或在准许占有任何座堂教会、圣俸、法政牧师职位或圣俸时,或在参与收入或每日分配时,引入了某些条件,或从收益中扣除,某些付款、承诺、非法补偿,以及在某些教会中被称为“Turnorum lucra”的利润;鉴于神圣会议厌恶这些做法,它责成主教不得允许任何此类事情发生,除非收益被用于虔诚的用途,也不得允许任何带有买卖圣职嫌疑或卑劣贪婪的进入(圣俸)方式;他们应亲自仔细审查其在上述方面的宪章或习俗;并且,仅保留他们认为值得称赞的,其余的应作为腐败和丑闻予以拒绝和废除。它并规定,凡以任何方式违反本法令所包含内容的人,应承担神圣法典和教宗的各种宪章针对买卖圣职者所规定的惩罚,本会议重申所有这些惩罚;任何法规、宪章、习俗,即使是自古以来的,即使是经使徒权威确认的,若有相反规定,均无效;主教作为使徒座的代表,有权审理与此相关的任何隐瞒、欺骗或意图缺陷。

第十五章:增加主教座堂和著名协同教堂微薄圣俸的方法。
在座堂教会和杰出的协同教会中,如果法政牧师职位众多且非常微薄,以至于即使加上每日分配,也不足以根据地方和个人的性质维持法政牧师职位的体面地位,主教在 ## 会议章程的同意下,有权将某些简单的圣俸(但不包括属于修会成员的圣俸)合并到其中,或者,如果无法以这种方式提供保障,他们可以在赞助人同意的情况下(如果赞助权属于平信徒),通过压制其中一些职位来减少这些法政牧师职位的数量——其收益和所得应应用于剩余法政牧师职位的每日分配;但应确保保留的数量足以方便地用于举行神圣崇拜,并适合教会的尊严;任何宪章和特权,或任何一般或特殊的保留,或任何应用,若有相反规定,均无效:上述合并或压制不得被任何形式的规定所撤销或阻碍,即使是凭借任何辞职,或任何其他减损或中止。

第十六章:主教座堂空缺期间,座堂参议会的职责。
当主教座席空缺时,在收益接收职责归属于 ## 会议章程的地方,该章程应任命一名或多名忠诚勤勉的管家来照管教会的财产和收入,他们随后应向相关人员汇报。它还应绝对有义务在主教去世后八天内任命一名官员或副主教,或确认填补该职位的人;该人至少应是教会法博士或执照持有人,或尽可能找到的其他胜任者:如果所做之事与此相反,上述任命权应归属于大主教。如果教会本身是大主教座堂或被豁免的,而 ## 会议章程如上所述疏忽大意,则该大主教座堂中最年长的附属主教,以及与该被豁免教会相关的最近的主教,有权任命一名胜任的管家和副主教。被提升到上述空缺教会的主教,应要求上述管家、副主教以及在主教座席空缺期间由 ## 会议章程或其他人员任命的所有其他官员和管理者——即使他们属于 ## 会议章程本身——就与他有关的事项、他们的职能、管辖权、管理或任何其他职责进行汇报;并有权惩罚那些在职能或管理上有过失的人,即使上述官员在提交账目后可能已从 ## 会议章程或其代表那里获得了清偿或解除。如果教会的任何文件已落入其手中,## 会议章程也有义务向上述主教提交账目。

第十七章:在何种情况下允许个人拥有多个圣俸;以及他保留这些圣俸的条件。
鉴于当一名神职人员担任多个职位时,教会秩序就会被颠倒,神圣法典已神圣地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在两个教会中注册。但是,鉴于许多人因不虔诚的贪婪之情欺骗自己而非上帝,不以通过各种诡计规避如此卓越的规定并同时持有多个圣俸为耻;神圣会议渴望恢复教会管理所需的纪律,特此法令——它命令所有人员,无论其头衔如何,即使是枢机主教的尊位,都必须遵守——规定,今后,一个教会圣俸只能授予同一个人。如果该圣俸确实不足以提供被授予者体面的生计,则可以授予他其他一些足以维持生计的简单圣俸;前提是两者都不要求个人居住。
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座堂教会,也适用于所有其他圣俸,无论是世俗的还是修会的,甚至包括以委托方式持有的圣俸,无论其头衔和性质如何。但是,目前持有多个教区教会,或一个座堂教会和一个教区教会的人,将绝对有义务——尽管有任何终身豁免和合并的规定——仅保留一个教区教会,或仅保留座堂教会,并在六个月内辞去其他教区教会;否则,教区教会以及他们持有的所有圣俸,应被视为 ipso jure(依法)无效,并应自由授予其他胜任者;在上述期限之后,之前持有它们的人将无法凭良心保留其收益。但神圣会议希望以教宗认为合适的方式,为那些辞职的人的需要提供保障。

CHAPTER XVIII.
教区教会空缺时,应由主教指派一名副主教,直到为其提供教区神父为止:应以何种方式以及由谁来审查被提名担任教区教会职务的人。
为了灵魂的救赎,由称职且有能力的本堂神父来管理教区是极为适宜的。为了能更谨慎且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神圣会议规定:当本堂区出现空缺时,无论是因死亡、辞职(即使是在罗马教廷),还是以任何其他方式,即使有人声称该教区的管理权归属于教会本身或主教,且即使该教区由一位或多位神父服务——这甚至包括那些所谓的世袭或受赠教堂,即主教习惯于将灵魂的照管权分配给一位或多位神父的教堂,所有这些神父,正如本会议所规定的,都必须接受下文所述的审查——即使上述本堂区已被保留或挪用,无论是通过特许状,还是授予罗马圣教会枢机主教、某些修道院长或 ## 章程的特权;主教在获悉教堂空缺后,有义务立即任命一位称职的代牧(如有必要),并由其自行酌情分配该教堂的部分收益,以维持该教堂的职责,直至选出新的本堂神父为止。
此外,主教和拥有赞助权的人应在十天内,或主教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在被委派的审查员面前,提名某些有能力管理上述教堂的教士。尽管如此,其他人若知道有适合该职位的人选,也可以提交他们的名字,以便随后对每个人的年龄、品行和能力进行勤勉的审查。如果主教或省会议考虑到当地的习俗,认为这样做更为适宜,那么那些希望接受审查的人可以通过公告被传唤。当指定的时间过去后,所有已登记姓名的人都将由主教,或者如果主教有阻碍,则由其副主教以及其他不少于三名的审查员进行审查;如果他们的投票结果相等或投给了不同的人,主教或其副主教可以将其选票投给他们认为最合适的人选。
关于审查员,每年应由主教或其副主教在教区会议上提名至少六人;这些人应是令上述会议满意并获得其批准的人。当任何教堂出现空缺时,主教应从该人数中选出三人与他一起进行审查;随后,当再次出现空缺时,他应从上述六人中选出相同的人或他更倾向的其他三人。但上述审查员应是神学、教会法方面的硕士、博士或执照持有者,或者是主教认为最适合此职的其他教士,无论是修会成员(即使是托钵修会)还是教区神职人员;他们都应在上帝的圣福音书上宣誓,排除一切私情,忠实地履行职责。他们应注意在审查之前或之后不得接受任何东西;否则,接受者和给予者都将触犯买卖圣职罪,在他们辞去以任何方式占有的圣职(即使是在此行为之前)之前,他们将无法获得赦免;并且在未来他们将被剥夺担任任何其他职务的资格。关于所有这些事项,他们不仅要向上帝负责,如有必要,还要向省会议负责,如果查明他们有违背职责的行为,省会议有权酌情严厉惩罚他们。
审查结束后,应将所有被上述审查员判定在年龄、品行、学识、审慎和其他合适资格方面适合管理空缺教堂的人员名单进行报告;主教应从中选出他认为最合适的人选;教堂应由拥有任命权的人授予此人,而非他人。但是,如果该教堂属于教会赞助,且任命权仅属于主教,那么赞助人应从经审查员批准的人选中选出他认为最值得的人,并将其呈报给主教,以便他能从主教那里获得任命:但当任命权不属于主教时,则仅由主教从合格者中选出最值得的人,赞助人应将其呈报给拥有任命权的人。
但如果是世俗赞助,赞助人呈报的个人必须如上所述由被委派的人员进行审查,除非被发现合格,否则不得接纳。在上述所有情况下,除了那些已按上述规定接受审查并获得审查员批准的人之外,不得将教堂委托给任何人,任何上诉(即使是在向宗座、该座的使节、副使节或教廷大使,或向任何主教、大主教、首席主教或牧首提出上诉)均不得阻碍或暂停上述审查员的报告付诸实施:其余的,主教已自行酌情委派给空缺教堂的代牧,或他随后可能委派的人,在通过任命该代牧或如上所述获得批准和选举的其他人来填补空缺之前,不得将其从该教堂的职责和管理中撤职:所有以非上述形式进行的规定和任命,均应被视为非法:尽管有任何豁免、特许状、特权、预防措施、挪用、新规定、授予任何大学的特许状(即使是为了特定金额),以及任何其他反对本法令的障碍。
然而,如果上述本堂教堂的收入微薄,不足以承担所有这些审查的麻烦;或者没有人寻求接受这种审查;或者由于在某些地方存在的公开派系或分歧,容易因此引发更严重的争吵和骚乱;教区长可以省略这种形式,采取私下审查,如果他在良心上,在被委派的(审查员)的建议下,认为这样做是适宜的;但应遵守上述规定的其他事项。如果省会议认为关于审查形式的上述规定中有任何细节需要增加或删减,也可以依法作出相应规定。

第十九章:废除“提供圣俸”的指令、期待权及其他类似事项。
神圣会议规定,关于附带晋升的指令以及所谓的预期恩典,不得再授予任何人,即使是学院、大学、参议院或任何个人,即使是以特许状的名义,或达到一定金额,或以任何其他冠冕堂皇的头衔;任何人也不得使用此前授予的此类恩典。同样,关于未来圣职空缺的任何心理保留,或任何其他恩典,以及适用于属于他人的教堂或修道院的特许状,也不得授予任何人,即使是罗马圣教会的枢机主教;此前授予的此类恩典应被视为废除。

第二十章:规定了教会法庭处理案件的方式。
所有以任何方式属于教会法庭的案件,即使涉及圣职,也应首先仅由当地教区长审理;并应在诉讼开始后最迟两年内彻底结案:否则,在该期限届满时,当事人或其中一方可以自由诉诸更高级但有管辖权的法官,他们应在案件当时的状况下接手案件,并确保以最快的速度结案;在此期限之前,案件不得委托给(教区长以外的)任何人,也不得从中转移;当事人提出的任何上诉也不得被任何更高级的法官接收;除非是终审判决或具有终审判决效力的判决,且因该终审判决的上诉无法补救的申诉,否则不得由他们发布任何委托或禁令。上述规定不包括根据教会法规定应在宗座面前审理的案件,或至高无上的罗马教宗因紧急和合理的理由,认为适合通过其亲笔签名的特别谕令指定或提请自己审理的案件。
此外,婚姻和刑事案件不得留给院长、副主教和其他下级人员审判,即使在他们巡视期间也不行,而应仅保留给主教的审查和管辖权;即使目前在任何主教与院长或副主教之间,关于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存在未决诉讼,无论诉讼处于何种阶段:如果在此类婚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主教面前确实证明了自己的财产,除非另一方当事人为其提供生活费并承担诉讼费用,否则他不得被强迫在省外进行辩护,无论是在诉讼的第二阶段还是第三阶段。
使节(即使是全权使节)、教廷大使、教会总督或其他人员,不仅不得凭借任何权力阻碍主教处理上述案件,或以任何方式剥夺或干扰其管辖权,而且在主教首先被请求且表现出疏忽之前,他们甚至不得对教士或其他教会人员采取行动;否则他们的程序和条例将无效,他们有义务赔偿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
此外,如果任何人对法律允许的案件提出上诉,或就任何申诉提出投诉,或因两年时间已过而如上所述诉诸法官,他有义务自费将主教面前发生的所有诉讼行为转移给上诉法官,但应事先通知上述主教;以便如果他认为有必要就诉讼提供任何信息,可以告知上诉法官。但如果被上诉人出庭,那么他也应承担转移这些行为的相应费用,前提是他希望使用这些行为;除非当地有其他习俗,即全部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此外,公证人有义务在支付适当费用后,尽快且最迟在一个月内向当事人提供诉讼副本。如果该公证人在延迟提供此类副本方面有任何欺诈行为,他应由教区长酌情暂停其职务,并被判处支付双倍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和当地穷人平分。但如果法官本人也知晓并参与了这种延迟,或者如果他以任何其他方式在上述期限内阻碍将全部诉讼程序移交给上诉人,他应受到与上述相同的支付双倍费用的处罚;尽管关于上述所有事项,有任何仅约束其作者的特权、特许状、契约以及任何其他相反的习俗。

第二十一章:声明此前使用的某些词汇并未改变大公会议处理事务的惯常方式。
神圣会议——希望在未来任何时期都不会因其发布的法令而产生怀疑——在解释我们在最受祝福的教宗庇护四世主持下的第一届会议上发布的法令中的文字,即“在使节和主席的提议下,对上述神圣会议而言,对于减轻这些时代的灾难、终止关于宗教的争议、约束欺骗性的舌头、纠正堕落习俗的弊端以及为教会争取真正和基督教的和平是合适和恰当的”,声明其意图并非通过上述文字以任何方式改变在总会议中处理事务的通常方式;或者在神圣教规或总会议形式此前确立的内容之外,增加或删减任何新内容。

下一次会议的公告
此外,同一神圣会议规定并颁布,下一次会议将于圣母玛利亚受孕日之后的星期四举行,即下个月的十二月九日,并有权缩短该期限。届时将讨论目前推迟到那时的第六个 ## 章,以及已经提出的关于改革的其余 ## 章,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事项。如果认为适宜且时间允许,也可以讨论某些教条,正如它们在适当的时候将在会众中提出一样。
会议确定的期限被缩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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