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3期会议:特伦特神圣宗教会议在第七期会议上颁布并发表的关于圣秩圣事的真实和天主教教义,旨在谴责我们时代的错误
教义与法典
这是在教宗庇护四世治下的第七次会议,于公元1563年7月15日举行。

第一章 关于新法司祭职的设立。
根据上帝的旨意,祭献与司祭职是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至于两者在每一部法律中都同时存在。因此,既然天主教会从基督的建立中领受了新约中神圣可见的圣体圣事祭献,那么也必须承认,在教会中存在一种新的、可见的、外在的司祭职,旧的司祭职已被转化为这种司祭职。圣经表明,天主教会的传统也一直教导说,这种司祭职是由我们的救主基督亲自建立的,并且将祝圣、奉献和施行祂的圣体圣血,以及赦免和保留罪过的权柄,授予了宗徒及其在司祭职上的继承人。

第二章 关于七品圣职。
鉴于如此神圣的司祭职事工是一件神圣的事,为了能以更尊严的方式、更崇敬的态度来履行,在教会秩序井然的安排中,理应有若干不同等级的圣职人员,凭其职分侍奉司祭职;这些等级的分配,使得那些已经领受剃发礼的人,可以从较低的等级逐步升至较高的等级。因为圣经不仅明确提到了司祭,也提到了执事;并以极其庄重的言辞教导了在授圣职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而且,从教会建立之初,以下各级圣职的名称及其各自的职分就已为人所知,即:副祭、辅祭、驱魔士、读经士和守门士;尽管这些等级并不平等:因为副祭职被教父们和神圣大公会议列为大圣职,我们在其中也经常读到关于其他较低等级的记载。

第三章 关于圣秩确实且适当地作为一种圣事。
根据圣经的见证、宗徒的传统以及教父们的一致同意,显而易见,圣职授予礼(由言语和外在标记完成)赋予了恩宠,因此无人应怀疑圣职确实且恰当地属于圣教会七件圣事之一。因为宗徒说:“我提醒你,把天主藉我手所赋予你的恩宠,再炽燃起来。因为天主所赐给我们的,并非怯懦之神,而是大能、爱德和克己之神。”

第四章 关于教会等级制度及圣秩授予。
然而,由于在圣职圣事中,正如在洗礼和坚振圣事中一样,印下了不可磨灭、不可剥夺的印记,神圣大公会议有理由谴责那些主张新约司祭仅拥有暂时权柄的观点;并谴责那些认为一旦被正确授圣职的人,如果不履行宣讲天主圣言的职分,就可以重新成为平信徒的观点。如果有人断言所有基督徒不分彼此都是新约的司祭,或者他们都共同拥有平等的属灵权柄,这显然是在混淆教会的圣统制,而教会的圣统制如同严阵以待的军队;这违背了圣保禄的教导,仿佛所有人都是宗徒、先知、传福音者、牧者和教师。
因此,神圣大公会议宣布,除了其他教会等级外,继承宗徒职位的各主教,主要属于这一圣统秩序;正如同一位宗徒所说,他们是由圣神所立,以治理天主的教会;他们高于司祭;施行坚振圣事;授予教会圣职;并且他们能履行许多其他职能;而较低等级的人则无权履行这些职能。此外,神圣大公会议教导说,在授予主教、司祭及其他等级的圣职时,并不需要人民、任何世俗权力或官长的同意、召叫或权威,以至于没有这些,圣职授予就无效:相反,大公会议裁定,所有仅由人民或世俗权力和官长召叫和任命而升任这些职分的人,以及那些擅自承担这些职分的人,并非教会的圣职人员,而应被视为窃贼和强盗,因为他们不是从门进入的。
以上是神圣大公会议认为有必要就圣职圣事向基督的信徒进行一般性教导的内容。但大公会议决定以明确和具体的法典,按以下方式谴责一切与之相反的事物;以便所有人都能在基督的帮助下,运用信仰的准则,在如此多错误的黑暗中,更容易地识别并持守天主教真理。

关于圣秩圣事。
第一条——如果有人说,在新约中没有可见和外在的司祭职;或者没有祝圣和奉献主之真体真血,以及赦免和保留罪过的权柄;而只有宣讲福音的职分和纯粹的侍奉,或者说那些不宣讲的人根本不是司祭;让他受绝罚。
第二条——如果有人说,圣职或神圣的圣职授予礼,不是基督所建立的真正且恰当的圣事;或者说它是由不通晓教会事务的人所编造的一种人类虚构;或者说它仅仅是选择天主圣言和圣事侍奉者的一种仪式;让他受绝罚。
第三条——如果有人说,藉着神圣的圣职授予礼,圣神并未被赋予;因此主教们说“领受圣神”是徒劳的;或者说该圣职授予礼并未印下印记;或者说一旦成为司祭的人,可以重新成为平信徒;让他受绝罚。
第四条——如果有人说,教会在此神圣圣职授予礼中所使用的神圣傅油,不仅是不需要的,而且应当被鄙视和有害的,圣职的其他仪式亦然;让他受绝罚。
第五条——如果有人说,在天主教会中不存在由神圣秩序建立的、由主教、司祭和侍奉者组成的圣统制;让他受绝罚。
第六条——如果有人说,主教并不高于司祭;或者他们没有坚振和授予圣职的权柄;或者他们所拥有的权柄与司祭共有;或者未经人民或世俗权力的同意或召叫而由他们授予的圣职是无效的;或者那些既未被正确授予圣职,也未被教会和法典权力派遣,而是从别处而来的人,是圣言和圣事的合法侍奉者;让他受绝罚。
第七条——如果有人说,由罗马教宗权威所任命的主教不是合法和真正的主教,而是人类的虚构;让他受绝罚。

改革法令

CHAPTER I
拉特朗大公会议所规定的庄严缔结婚姻的形式予以更新。——主教可以豁免婚前公告。——凡未在堂区司铎和两三位证人面前缔结婚姻者,其婚姻无效。
虽然不可怀疑,只要教会尚未宣布其无效,缔约双方在自由同意下所缔结的秘密婚姻是有效且真实的婚姻;因此,那些否认此类婚姻真实有效的人,理应受到谴责,正如神圣大公会议以绝罚谴责他们一样;那些错误地声称子女未经父母同意所缔结的婚姻无效,以及父母可以使此类婚姻有效或无效的人,也同样受到谴责;然而,天主的神圣教会出于最正当的理由,始终厌恶并禁止此类婚姻。但鉴于神圣大公会议察觉到,由于人的不顺从,这些禁令已不再有效;且考虑到上述秘密婚姻所产生的严重罪恶,特别是那些当事人所犯的罪,他们在抛弃了先前秘密缔结婚姻的妻子后,公开与他人结婚,并与她生活在永久的通奸状态中;这是教会无法纠正的罪恶(因为教会不审判隐秘之事),除非采取更有效的补救措施;因此,追随在依诺增爵三世主持下召开的神圣拉特朗大公会议的脚步,大公会议规定,今后在缔结婚姻之前,缔约双方所属的堂区司铎应在三个连续的节日里,在弥撒圣祭中,在教会内公开宣布三次,说明将在谁与谁之间举行婚礼;在此婚前公告之后,若无合法的阻碍,婚姻应在教会面前进行;届时,堂区司铎在询问男女双方并听取其共同同意后,应说:“我以圣父、圣子、圣神之名,结合你们为夫妇”;或者,他应根据各省所接受的礼仪使用其他言辞。
但如果偶尔有合理的怀疑,认为如果进行如此多次的婚前公告,婚姻可能会被恶意阻挠;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进行一次公告;或者至少婚姻应在堂区司铎和两三位证人面前举行:然后,在婚姻圆满之前,应在教会内发布公告;以便若有任何隐秘的阻碍,可以更容易地被发现:除非教区长本人认为免除上述公告是适宜的,神圣大公会议将其留给他的审慎和判断。凡试图在没有堂区司铎,或经该堂区司铎或教区长许可的其他司铎,以及两三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缔结婚姻者,神圣大公会议宣布此类人完全无能力以此方式缔结婚姻,并宣布此类契约无效且作废,正如本法令现已使其失效和作废一样。此外,大公会议规定,任何在上述人数较少的证人面前参与此类契约的堂区司铎或其他司铎;以及在没有堂区司铎或其他司铎在场的情况下参与的证人;以及缔约双方本身;都应由教区长酌情严厉惩处。
此外,同一神圣大公会议劝诫新郎新娘,在领受应在教会内给予的司祭祝福之前,不要住在同一屋檐下;并规定该祝福应由他们自己的堂区司铎给予,且给予上述祝福的许可不得由堂区司铎本人或教区长以外的任何人授予;任何习俗,即使是源远流长的(这更应被称为腐败),或任何相反的特权,均不得妨碍。如果任何堂区司铎或其他司铎,无论是会士还是教区司铎,胆敢在未经当事人堂区司铎许可的情况下,为其他堂区的未婚夫妇举行婚礼或祝福他们,即使他辩称这是特权或源远流长的习俗所允许的,他也应 ipso jure(依法)被中止职权,直到获得本应在婚礼现场或本应给予祝福的堂区司铎的教区长的赦免。
堂区司铎应备有一本登记册,并妥善保管,在册中登记结婚者的姓名、证人的姓名,以及缔结婚姻的日期和地点。
最后,神圣大公会议劝诫那些结婚的人,在缔结婚姻之前,或者至少在婚姻圆满的三天前,应仔细忏悔自己的罪过,并虔诚地领受至圣圣体圣事。
如果任何省份在此方面除了上述规定外,还有任何值得称赞的习俗和仪式,神圣大公会议恳切希望这些习俗和仪式务必予以保留。
为了使这些有益的训令不至于无人知晓,大公会议责成所有教区长,应尽快设法使本法令在各自教区的每个堂区教会中向民众公布并解释;并在第一年内尽可能多地进行;此后则根据他们认为适宜的频率进行。此外,大公会议规定,本法令应在各堂区自首次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后开始生效。

第二章 精神亲属关系在何人之间建立。
经验告诉我们,由于禁令繁多,婚姻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禁止的情况下缔结,在这些婚姻中,当事人要么继续生活,不无大罪,要么婚姻被解除,不无大丑闻。因此,神圣大公会议希望防止这种不便,并从因属灵关系而产生的阻碍开始,规定根据神圣法典的规定,在洗礼中,只能由一人(无论男女),或最多由一男一女,领受受洗者;仅在受洗者与领洗人之间,以及受洗者的父母之间;以及施洗者与受洗者及其父母之间;仅在这些人之间,才建立属灵关系。
堂区司铎在施行洗礼前,应仔细询问有关人员,他们选择了何人或何人从神圣洗礼池中领受受洗者,他应只允许该人或这些人领受受洗者;应将他们的姓名登记在册,并教导他们所建立的关系,以免他们以无知为借口。如果除指定人员外,还有其他人触碰受洗者,他们绝不会建立属灵关系;任何倾向于相反的宪章均无效。如果因堂区司铎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任何违反此规定的行为,他应由教区长酌情惩处。同样,因坚振圣事而建立的关系,不得超出坚振者、受洗者的父母以及为他覆手的人;因这种属灵关系而在其他人之间产生的所有阻碍均被完全排除。

第三章 公共诚实阻碍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神圣大公会议完全消除了因公开诚实而产生的正义阻碍,无论何时订婚因任何原因无效;但当订婚有效时,该阻碍不得超出第一等亲;因为在更远的亲等中,任何此类禁令若不造成伤害,已无法再被遵守。

第四章 因淫乱产生的姻亲关系被限制在二级以内。
此外,神圣的主教会议出于同样及其他极其重要的理由,将因淫乱而产生的姻亲关系所导致的婚姻障碍,仅限于在第一和第二亲等内有联系的人,并废除此后可能缔结的婚姻。会议规定,对于更远的亲等,此类姻亲关系不废除此后可能缔结的婚姻。

第五章 禁止在禁止的亲等内结婚:在此类情况下如何给予豁免。
若有人胆敢明知故犯,在禁止的亲等内缔结婚姻,他将被分离,且无望获得豁免;对于那些不仅敢于缔结此类婚姻,而且还将其圆房的人,此规定更应严格执行。但如果他是出于无知而这样做,却忽略了缔结婚姻所需的仪式,他仍将受到同样的惩罚。因为那些轻率蔑视教会健全戒律的人,不配轻易获得教会的宽恕。但如果他在遵守了这些仪式后,后来发现了某种秘密障碍,而他对此一无所知也是情有可原的,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更容易地获得豁免,且是免费的。至于将要缔结的婚姻,要么根本不给予豁免,要么极少给予,且必须有正当理由,并免费提供。在第二亲等内,除非是伟大的君主之间,且有公共理由,否则绝不给予豁免。
第六章 对劫持者的惩罚。
神圣的主教会议规定,只要被劫持者仍处于劫持者的控制之下,劫持者与被劫持者之间的婚姻就不能成立。但如果被劫持者脱离了劫持者,处于安全和自由的地方,并同意以他为丈夫,劫持者可以娶她为妻;但尽管如此,劫持者本人以及所有为他提供建议、帮助和支持的人,都应被依法逐出教会,永远名誉扫地,且不得担任任何职务;如果他们是神职人员,他们将失去其品级。此外,无论劫持者是否与被劫持者结婚,他都有义务根据法官的裁定,为她提供一笔丰厚的嫁妆。

第七章 流浪者结婚应谨慎行事。
有许多流浪者,没有固定的住所;他们品行恶劣,在抛弃了第一任妻子后,又娶了另一人,甚至在第一任妻子在世时,在不同地方多次重婚。神圣的主教会议渴望消除这种混乱,向所有相关人员发出慈父般的告诫,不要轻易接纳这类流浪者结婚;会议还敦促世俗官长严惩此类人。但会议命令本堂神父不得出席此类人的婚礼,除非他们先进行了仔细的调查,并将情况报告给教区长,并获得了他的许可。

第八章 严惩姘居。
未婚男子蓄养情妇是严重的罪行;但已婚男子也生活在这种受诅咒的状态中,甚至有时胆敢在自己的家中,当着妻子的面供养和留住她们,这是最严重的罪行,是对这一伟大圣事的特别蔑视。因此,神圣的主教会议为了通过适当的补救措施来防范这种极大的罪恶,规定这些蓄养情妇者,无论是未婚还是已婚,无论其地位、尊严和条件如何,如果经教区长三次告诫(即使是依职权),仍不遣散情妇并断绝与她们的一切联系,他们将被处以绝罚;除非他们真正服从了所给的告诫,否则不得赦免。但如果他们无视这种谴责,继续蓄养情妇达一年之久,教区长将根据罪行的性质对他们进行严厉处置。无论已婚还是未婚的妇女,如果公开与通奸者或蓄养情妇者同居,经三次告诫后仍不服从,将由地方教区长依职权,即使无人举报,也要根据其罪行程度进行严厉惩罚;如果教区长认为合适,可以请求世俗力量的协助,将她们逐出城市或教区;对通奸者和蓄养情妇者施加的其他惩罚仍然完全有效。

第九章 世俗领主或地方官不得尝试任何违背婚姻自由的行为。
世俗的情感和欲望在很大程度上蒙蔽了世俗领主和官长的理智,以至于他们通过威胁和虐待,强迫其管辖下的男女——特别是那些富有或有望继承巨额遗产的人——违背自己的意愿,与上述领主或官长指定的人缔结婚姻。因此,鉴于侵犯婚姻自由是一件极其可恶的事情,且错误往往来自那些本应维护正义的人,神圣的主教会议命令所有无论等级、尊严和条件如何的人,在受到自动绝罚的威胁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对受其管辖的人或任何其他人施加任何限制,以阻碍他们自由缔结婚姻。

第十章 在特定时期禁止举行婚姻仪式。
神圣的主教会议规定,从我主耶稣基督降临节到主显节,以及从圣灰礼仪星期三到复活节八日庆期结束,所有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禁止举行隆重婚礼的古老禁令;但在其他时间,会议允许隆重举行婚礼;主教们应确保婚礼以适当的谦逊和得体的方式进行:因为婚姻是神圣的事物,必须以神圣的方式对待。

第十一章 建立神职人员修院及在其中进行教育的方法。
鉴于青年时代如果不加以正确的引导,往往容易追随世俗的享乐;如果不从幼年起就在恶习占据整个身心之前,将其塑造为虔诚和宗教的品格,那么除非得到全能上帝最大且近乎特殊的帮助,否则它永远无法完美地坚持教会纪律;神圣的主教会议规定,所有大教堂、大主教座堂以及其他比这些更大的教堂,都应根据其财力和教区范围,有义务在主教为此目的在上述教堂附近或其它合适地点选择的学院中,供养、宗教教育并培训一定数量的本市和本教区的青年,如果那里凑不足这个人数,则从该省中选拔。进入该学院的青年必须至少十二岁,出生于合法婚姻,懂得读写,且其品格和倾向让人有希望他们将来能始终在教会事工中服务。
会议希望优先选拔穷人的子女;但也不排除较富有者的子女,前提是他们由自己负担费用,并表现出服务上帝和教会的愿望。主教将这些青年根据其人数、年龄和在教会纪律方面的进步,分成他认为合适的班级;当他认为适当时,将其中一些人分配到教堂事工中,其余的则留在学院接受指导;并用其他人填补那些被调走的人的空缺;这样,该学院就可以成为上帝仆人的永久神学院。为了让青年们能更有效地接受上述教会纪律的训练,他们应始终佩戴剃发礼标志并穿着神职人员服装;他们应学习语法、歌唱、教会计算和其他文科;他们应接受圣经、教会著作、圣徒讲道集、圣事管理方式(特别是那些似乎适合使他们能够听告解的事项)以及礼仪和仪式形式的指导。主教应确保他们每天参加弥撒圣祭,至少每月忏悔一次;并按照告解神师的判断领受我主耶稣基督的圣体;并在节日期间在当地的大教堂和其他教堂服务。
所有这些以及对这一目标有利且必要的事项,所有主教都应在圣灵的启示下,征求他所选择的两名资深且最有经验的法政牧师的意见后进行规定;并应通过频繁的视察,确保这些规定始终得到遵守。对于顽固不化、不可救药和传播邪恶道德的人,他们应严厉惩罚,必要时甚至可以开除;并应消除一切障碍,仔细培养任何看来有助于维护和推进这一虔诚而神圣的制度的事物。
鉴于建造学院、支付教师和仆人的薪水、维持青年的生活以及其他开支需要一定的收入;除了在某些教堂和地方已经拨出用于培训或维持青年的资金(这些资金在此应被视为在上述主教的监管下应用于该神学院)之外;上述主教应在两名 # # 会议成员(其中一名由主教选择,另一名由 # # 会议本身选择)以及两名城市神职人员(其中一名由主教选择,另一名由神职人员选择)的建议下,从主教收入、 # # 会议收入,以及所有尊严职位、神职人员、办公室、圣俸、份额、修道院和优先权(无论属于何种修会,即使是正规修会,或无论其性质或条件如何),以及根据维也纳会议宪章《Quia contingit》以名义或管理权授予的医院,以及所有圣俸(即使是属于正规修会、受任何赞助权管辖、被豁免、不属于任何教区,或附属于其他教堂、修道院、医院或任何其他虔诚场所,即使是被豁免的);以及专门用于教堂和其他场所建筑的收入,以及所有其他教会收入和收益(即使是其他学院的收入——但在这些学院中实际上并没有学者或教师的神学院,以促进教会的共同利益;因为主教会议希望豁免这些地方,除非涉及超过上述神学院适当支持的剩余收入);或在某些地方被称为学校的团体或兄弟会,以及所有修道院(乞讨修会除外);以及以任何方式属于平信徒的什一税(从中通常支付教会补贴);以及属于任何军事团体或骑士团士兵的什一税(耶路撒冷圣约翰兄弟会除外)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份额。他们应将这部分扣除的份额,以及一定数量的简单圣俸(无论其性质和尊严如何,甚至包括所谓的预付金或预付份额),即使在空缺之前,也应应用于并合并到上述学院中,但不得损害神圣事工或持有这些圣俸的人。即使这些圣俸被保留或挪作他用,此规定也应生效;这种合并和应用不得因任何辞职而被暂停或以任何方式阻碍,无论它们以何种方式空缺,即使是在罗马教廷,且无论有任何相反的宪章,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生效。
地方主教应通过教会惩戒和其他法律手段,甚至在必要时请求世俗力量的协助,强迫圣俸、尊严职位、神职人员以及所有上述(收入)的持有者支付这一份额,不仅是为了他们自己,也是为了他们可能需要从上述收入中支付给其他人的任何养老金——但应扣除相当于他们因这些养老金而必须支付的金额:尽管有关于上述所有前提的任何特权、豁免(即使是需要特别废除的)、任何习俗(即使是不可追溯的)或任何可能阻碍执行此规定的上诉和指控。
但如果发生因上述合并的实施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上述神学院全部或部分得到资助的情况,那么从所有圣俸中扣除并由主教合并的份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免除。但如果大教堂和其他较大教堂的主教在建立上述神学院及维护该神学院方面疏忽大意,并拒绝支付其份额,大主教有责任严厉责备该主教,并强迫他遵守上述所有事项;省主教会议有责任以同样方式责备并强迫大主教,并勤勉地确保这项神圣而虔诚的工作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进行。主教应在 # # 会议的两名代表和城市神职人员的两名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每年接收上述神学院的收入账目。
此外,为了以更少的费用提供此类学校的教学,神圣的主教会议规定,主教、大主教、首席主教和其他地方教区长应强迫并强制(甚至通过扣除其收入)那些拥有神学教授尊严职位的人,以及所有负有讲学或教学职责的人,亲自教授那些将在上述学校受教育的人,如果他们有能力,否则由他们自己选择并经教区长批准的有能力的替代者来教授。如果主教认为所选的人不合适,他们应提名另一位合适的人,且不得上诉;如果他们疏忽这样做,主教本人应指派一名。上述教师应教授主教认为适宜的内容。此后,那些被称为神学教授的职位或尊严,不得授予除神学、教会法博士、硕士或执照持有者,或其他有能力的人,且能够亲自履行该职责的人之外的任何人;任何其他方式的规定均无效:尽管有任何特权和习俗,即使是不可追溯的。
但如果任何省份的教堂贫困到无法在其中某些(教堂)建立学院的程度,省主教会议或大都会主教,在两名最年长的附属主教的协助下,应根据判断,在省会或其他更方便的教堂中,利用两个或多个无法单独建立学院的教堂的收入,建立一个或多个学院,并在那里教育这些教堂的青年。
但在拥有广大教区的教堂中,主教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在教区内设立一个或多个神学院;但这些神学院在所有方面都应完全依赖于在(主教)城市中建立和设立的那一个。
最后,如果因上述合并、税收、分配和合并上述份额,或由于其他原因,出现任何困难,导致上述神学院的建立或维护受到阻碍或干扰,主教与上述代表,或根据当地习俗的省主教会议,有权在考虑到教堂和圣俸性质的情况下,规范和安排所有似乎对上述神学院的顺利发展必要和适宜的事项,甚至在必要时修改或扩大本文件的内容。

下期会议的召集。
此外,特伦特神圣而神圣的主教会议宣布下一次会议将于9月16日举行;届时将讨论婚姻圣事,以及任何其他关于信仰教义且可以加快处理的事项,以及关于主教区、尊严职位和其他教会圣俸的规定,以及各种改革条款。此外,预计本次会议将进一步阐明教会关于婚姻神圣性的教导,以应对当代挑战。议程还将包括关于神职人员角色和责任的讨论,以确保遵守在[此处缺失]中发起的改革。 特伦特会议第七期会议. 。因此,本次会议旨在加强教会结构并促进教会内部的团结。此次聚会将进一步巩固教会对婚姻问题的立场,确保对圣礼意义的清晰理解。此外,它还将探讨为提高教会任命的完整性所必需的改革。铭记在 特伦特会议第四期, 期间所作的决议至关重要,这些决议为随后的讨论和改革奠定了基础。该 特伦特会议第三期会议概述 将强调婚姻在教会中的重要性,并概述支持其神圣性的必要神学基础。此外,主教会议旨在解决教会职务管理中迫切需要的改革,以确保其反映教会领袖应有的道德和精神完整性。本次会议对于在充满重大挑战的时期加强教会对教义和治理的承诺至关重要。本次会议旨在阐明教会关于婚姻的教导,强调这一圣礼在信徒生活中的重要性。此外,它还将有助于加强 特伦特会议概述 ,通过解决神职人员内部所需的各项改革,以确保遵守既定教义。主教会议认识到,在充满重大挑战和变革的时代,这些讨论对于维护教会的完整性和道德权威至关重要。本次会议不仅旨在探讨婚姻的圣礼层面,还旨在探讨神职人员和教友内部道德行为的总体主题。预计这些讨论将对教会的立法框架产生重大影响,并最终塑造未来的教会政策。正如在 特伦特会议第二十四期会议, 的会议记录中所述,本次会议奠定的基础对于在各教区实施改革措施至关重要。
会议延期至 MDLXIII 年 11 月 11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