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二期会议:论弥撒圣祭
教义
这是在教宗庇护四世治下的第六次会议,于公元1562年9月17日举行。
神圣、庄严、大公且普世的特伦特会议——在圣神引导下合法召集,由宗座特使主持——旨在使关于圣体圣事这一伟大奥迹的古老、完整且在各方面完美的信仰与教义,能在神圣的天主教会中得以保留;并使一切谬误和异端被摒弃,从而保持其纯洁性;(本会议)受圣神光照,教导、宣告并颁布以下内容,以向信众宣讲关于圣体圣事作为真实且独特祭献的主题。

第一章 论至圣弥撒圣祭的建立。
鉴于在旧约之下,根据使徒保罗的见证,由于肋未司祭职的软弱,并无圆满;天主,仁慈的父,遂命定另一位司祭应运而生,即照麦基洗德品位的主耶稣基督,祂能使所有将受圣化的人达到圆满。因此,我们的天主与主,虽然祂即将通过死亡在十字架的祭台上一次性地将自己奉献给天主父,以成就永恒的救赎;然而,由于祂的司祭职不会因祂的死亡而熄灭,在祂被出卖的那一夜的最后晚餐中,——为了给祂所钟爱的净配教会留下一个人类本性所需要的人眼可见的祭献,借此使那在十字架上一次完成的血祭得以重现,并使其纪念直至世界终结,且将其救赎之功用于赦免我们每日所犯的罪过,——祂宣告自己为照麦基洗德品位的永恒司祭,在饼和酒的形体下将自己的体血奉献给天主父;并以这些事物的象征,将(祂自己的体血)交付给祂的宗徒们领受,祂当时立他们为新约的司祭;并以“你们应行此礼以纪念我”这些话,命令他们及其司祭职的继承者奉献(这些祭品);正如天主教会一直所理解和教导的那样。
因为,在庆祝了古老的逾越节(即以色列子民为纪念他们出离埃及而宰杀羔羊)之后,祂建立了新的逾越节,(即)祂自己,由教会通过司铎(的职务),在可见的标记下被宰杀,以纪念祂从这世界回到父那里,那时祂以自己的血流尽救赎了我们,将我们从黑暗的权势下解救出来,并迁入祂的国度。这确实是那纯洁的祭献,不会被任何奉献者(它)的不配或恶意所玷污;正如主通过玛拉基亚先知所预言的,它将在各地被奉献,为祂的名成为纯洁的,并在外邦人中被尊为大;正如使徒保罗在致格林多人书中毫不含糊地指出的,他说,那些被魔鬼餐桌的参与所玷污的人,不能成为主的餐桌的参与者;此处所指的餐桌,在两处皆指祭台。总之,这就是那在自然法和法律时期被各种祭献类型所预表的祭献;因为它包含了那些祭献所象征的一切美善,作为它们所有人的圆满与完成。

第二章 论弥撒圣祭对生者和死者皆有赎罪之效。
鉴于在弥撒中举行的这一神圣祭献里,包含了那位曾在十字架祭台上以流血方式奉献自己的基督,并以无血的方式被祭献;神圣会议教导说,这一祭献确实具有赎罪性,通过它,我们若怀着痛悔、谦卑的心,以真诚的爱和正直的信仰,带着敬畏之心亲近天主,便能获得慈悲,并在适当时刻得到恩宠的援助。因为主因这祭献的奉献而息怒,并赐予忏悔的恩宠与礼物,甚至赦免严重的罪行。因为祭品是同一的,如今通过司铎职务奉献的,与当年在十字架上奉献自己的是同一位,只是奉献的方式不同。那血祭的果实,确实通过这无血的祭献得到了最丰盛的领受;后者绝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损前者。因此,不仅为在世信友的罪过、惩罚、补赎和其他需求,也为那些在基督内去世且尚未完全净化的人,根据宗徒们的传统,正确地奉献此祭。

第三章 论敬礼圣人的弥撒。
虽然教会习惯于有时为敬礼和纪念圣人而举行某些弥撒;但教会并不因此教导说祭献是奉献给他们的,而是奉献给唯独那加冕他们的天主;因此,司铎通常不会说:“伯多禄或保罗,我向你奉献祭献”;而是为他们的胜利感谢天主,并恳求他们的护佑,使那些我们在世上纪念的人,能在天国为我们代祷。

CHAPTER IV
关于弥撒经书。鉴于圣事应以神圣的方式施行,而在这所有神圣事物中,此祭献最为神圣;为了使它能被尊崇且虔诚地奉献与领受,天主教会多年前制定了神圣的弥撒经书,它如此纯洁,不含任何谬误,其中所包含的一切都极大地散发出某种神圣与虔诚的气息,并将奉献者的心灵提升至天主。因为它是由主的话语、宗徒们的传统以及圣教宗们的虔诚制度所组成的。

第五章 论弥撒圣祭的隆重仪式。
鉴于人的本性如此,若无外在的辅助,便难以轻易提升至对神圣事物的默想;因此,圣母教会制定了某些礼仪,即在弥撒中某些部分以低声诵念,另一些则以较大的声音诵念。她同样采用了仪式,如神秘的祝福、灯火、香、祭衣以及其他此类事物,这些皆源于宗徒的纪律与传统,借此既能彰显如此伟大祭献的尊严,又能通过这些宗教与虔诚的可见标记,激发信众的心灵去默观隐藏在这一祭献中最为崇高的事物。

第六章 论仅由司铎领圣体的弥撒。
神圣会议确实希望,在每一台弥撒中,在场的信众不仅在精神渴望上,而且通过圣事性地领受圣体来参与,从而使他们能从这一至圣祭献中获得更丰盛的果实:但如果并非总是如此,教会并不因此谴责那些仅由司铎领圣体的弥撒为私人的或非法的,而是批准并赞赏它们;因为这些弥撒也应被视为真正的共祭;部分是因为信众在其中进行了精神上的领受;部分也是因为它们是由教会的公共职事所举行,不仅为他自己,也为所有属于基督身体的信众。

第七章 论在圣爵中混合于酒的水。
神圣会议接下来注意到,教会已训令司铎在圣爵中混合于酒的水;这既是因为人们相信基督主曾这样做,也是因为从祂的肋旁流出了血和水;这一奥迹的纪念通过这种混合而更新;且鉴于在真福若望的默示录中,万民被称为水,这象征了忠信的子民与他们的元首基督的结合。

第八章 论不应在各地以方言举行弥撒;应向信众讲解弥撒的奥迹。
虽然弥撒对信众包含着伟大的教导,然而,教父们认为在各地都以方言举行弥撒并不适宜。因此,各教会的古老习俗,以及作为众教会之母与导师的罗马圣教会所批准的礼仪,应在各地予以保留;且为了使基督的羊群不致饥饿,幼小者不致求饼而无人分给他们,神圣会议责成牧者及所有负责灵魂救赎的人,在举行弥撒期间,经常亲自或通过他人,讲解弥撒中所诵读的部分内容,并在其他事项中,解释这一至圣祭献的某些奥迹,特别是在主日和节日期间。

第九章 关于以下教规的初步说明。
由于目前散布着许多谬误,且不同的人在教导和坚持许多与这一古老信仰相抵触的事物,而这一信仰是建立在神圣福音、宗徒们的传统以及圣教父们的教义之上的;神圣会议在对这些事项进行了多次严肃且成熟的审议后,经全体教父一致同意,决定通过随后的教规,谴责并从圣教会中消除任何与这一纯洁信仰和神圣教义相抵触的事物。

论弥撒圣祭

信条
第一条——若有人说,在弥撒中没有向天主奉献一个真实且恰当的祭献;或者,奉献的意义仅仅是基督被给予我们食用;则应受绝罚。
第二条——若有人说,通过“你们应行此礼以纪念我”(路加福音22:19)这些话,基督没有立宗徒们为司铎;或者,没有命令他们及其他司铎奉献祂的体血;则应受绝罚。
第三条——若有人说,弥撒圣祭仅仅是赞美和感恩的祭献;或者,它只是对十字架上完成的祭献的单纯纪念,而非赎罪祭;或者,它仅对领受者有益;且不应为生者和死者、为罪过、惩罚、补赎和其他需求而奉献;则应受绝罚。
第四条——若有人说,通过弥撒圣祭,是对基督在十字架上完成的至圣祭献的亵渎;或者,由此减损了该祭献;则应受绝罚。
第五条——若有人说,按照教会的意图,为敬礼圣人并获得他们向天主的代祷而举行弥撒是一种欺诈;则应受绝罚。
第六条——若有人说,弥撒经书包含谬误,因此应被废除;则应受绝罚。
第七条——若有人说,天主教会用于举行弥撒的仪式、祭衣和外在标记,是煽动不虔诚,而非虔诚的职务;则应受绝罚。
第八条——若有人说,仅由司铎圣事性领受的弥撒是非法的,因此应被废除;则应受绝罚。
第九条——若有人说,罗马教会的礼仪(即弥撒经书的一部分和祝圣经文以低声诵念)应受谴责;或者,弥撒应仅以方言举行;或者,不应在圣爵中混合于酒的水,因为这违背了基督的建立;则应受绝罚。

关于举行弥撒时应遵守和应避免的事项

第一项法令
每个人若考虑到圣经中称那些疏忽执行天主工作的人为受诅咒者,便能轻易想象,为了以所有的宗教服务和崇敬来举行弥撒这一至圣祭献,需要付出多大的努力;如果我们必须承认,信众所能执行的任何工作,都没有像这一可怕的奥迹本身那样神圣和神圣,在这奥迹中,那使我们与父和好的赐生命之祭品,每日由司铎在祭台上被宰杀,那么也足够清楚,必须尽一切努力和勤勉,以达到这一目的:即以尽可能最大的内心洁净与纯洁,以及外在的虔诚与敬畏表现来执行它。
因此,鉴于无论是由于时代的邪恶,还是由于人的疏忽与腐败,许多似乎与如此伟大祭献的尊严相抵触的事物已经潜入;为了使应有的荣誉和敬礼能为天主的荣耀和信众的教化而得以恢复;神圣会议规定,各地的教区主教应勤勉关注,并有义务禁止和废除所有那些因贪婪(即拜偶像)、不敬(几乎与不虔诚不可分割)或迷信(对真正虔诚的虚假模仿)所引入的事物。为了以简短的言辞概括许多事项:首先,关于贪婪:——他们应完全禁止所有形式的报酬条件和交易,以及为举行新弥撒而给予的任何东西;以及那些与其说是请求,不如说是强求和吝啬的施舍要求,以及其他类似的事物,这些与西满买卖圣职的污点相差无几,或者至少是卑劣的利益。
其次,为了避免不敬,各教区主教应禁止任何流浪或不知名的司铎举行弥撒。此外,他们不得允许任何公开且众所周知的犯罪者在圣祭台上服务或协助神圣礼仪;也不得允许任何世俗或修会人士在私人住宅中举行圣祭;或者在教堂及那些仅供敬拜天主、并由上述教区长指定和视察的礼拜堂之外举行;除非在场者已通过他们端庄的外表表明,他们不仅在身体上,而且在心灵和虔诚的爱慕中参与。他们还应从教堂中驱逐所有那些混杂了淫秽或不洁成分的音乐(无论是通过管风琴还是歌唱);以及所有世俗行为;虚荣且亵渎的谈话、走动、噪音和喧哗,以便天主的殿宇能被视为并被称为真正的祈祷之家。
最后,为了不给迷信留下任何空间;他们应通过法令,并在规定的惩罚下,确保司铎不在适当的时间之外举行弥撒;也不在弥撒中使用除教会批准并经频繁且值得称赞的习俗所接受的仪式、礼仪和祈祷之外的其他仪式。他们应完全从教会中驱逐对特定数量的弥撒和蜡烛的遵守,因为这是迷信崇拜的产物,而非真正宗教的产物;他们应教导信众,这一至圣祭献那极其珍贵和属天的果实是什么,以及它主要源于何处。
他们还应告诫其子民,至少在主日和重大节日,要经常前往各自的堂区教堂。因此,上述简要列举的一切,均以这种方式向各地教长提出,即凭借这一神圣而庄严的宗教会议所赋予他们的权力,甚至作为宗座的代表,他们不仅可以禁止、规定、改革和建立上述事项,还可以禁止、规定、改革和建立任何他们认为与此相关的事项;并可以凭借教会的惩戒和其他他们认为合适的处罚,强制信徒不可违背地遵守这些规定;任何与之相反的特权、豁免、上诉和习俗,均不得妨碍此项规定。

论改革

第二项法令
同一神圣、庄严、大公且普遍的特伦特宗教会议——在圣灵中合法召集,由宗座的同一特使主持——为了推进改革事业,认为在本次会议中应规定以下事项。在达成的决定中,强调了解决教义和纪律改革的必要性,旨在纠正教会内部出现的弊端。这 特伦特会议摘要 反映了教会历史上关键的时刻,即基础信仰和实践得到重申,为未来的天主教教义指明了方向。此外,还制定了各种法令以加强神职人员的教育和牧灵关怀,确保信徒得到更好的服务。这次会议认识到教会内部团结和教义的重要性,制定了解决道德和程序改革的协议。因此,在 特伦特会议第七期会议 期间发布的法令将作为神职人员和教友的重要指导方针,以促进精神成长和正直。正是通过这些决议,宗教会议旨在恢复教会团体的信仰和秩序。从这个角度来看, 特伦特会议第四期 强调了解决教义清晰度和道德正直的必要性。会议决定采取措施,指导信徒的精神旅程,并巩固天主教教义的基础。通过这些决议,宗教会议旨在恢复教会的信仰,并确保对时代挑战做出统一的回应。在这些既定事项中, 特伦特会议第二十三期 解决了改善牧灵关怀和为圣事管理建立明确指导方针的迫切需要。本次会议旨在加强教会的教义,确保神职人员和教友都具备必要的理解力来维护信仰。因此,宗教会议寻求在整个教区内促进团结并深化信徒的精神生活。此外,在 特伦特会议第二十四届会议 中提出的决议强调了确保圣事完整性作为天主教实践重要组成部分的关键重要性。通过重申这些仪式的神圣性,宗教会议设想加强信徒与神之间的联系。最终,所提出的全面改革旨在培养对教会教义的重新承诺,并促进其成员的精神福祉。

第一章 重申有关神职人员生活和行为规范的教规。
没有什么比那些致力于神圣事工的人的生活和榜样更能不断地教导他人虔诚和侍奉上帝了。因为当他们被视为被提升到高于世俗事物的更高地位时,其他人会像注视镜子一样注视他们,并从中汲取他们所要模仿的东西。因此,蒙召以主为份的神职人员,理应在各方面规范自己的全部生活和言行,使他们的衣着、举止、步态、谈吐以及其他一切事物,除了庄重、规范和充满宗教气息外,不显露任何其他东西;避免即使是轻微的过失,因为这些过失在他们身上将是最严重的;这样他们的行为才能使所有人肃然起敬。因此,既然这些事情对上帝的教会越有用、越得体,就越应仔细对待;神圣宗教会议规定,此前由教宗和神圣会议大量且有益地颁布的关于神职人员的生活、行为规范、衣着和学识,以及关于奢侈、宴饮、舞蹈、赌博、体育和各种犯罪,以及他们应避免的世俗职业的规定,今后应在同样的处罚下,或由教长酌情施加更重的处罚下予以遵守;任何上诉均不得中止此项执行,因为它涉及对行为的纠正。但如果发现上述任何事项已废弃不用,他们应尽其所能使其尽快恢复使用,并由所有人准确遵守;任何与之相反的习俗均不得妨碍;以免他们自己,因上帝是复仇者,而不得不为忽视纠正其下属而付出应有的代价。

第二章 谁应被擢升至主教座堂。
此后,凡被提升至主教座堂者,不仅须在出身、年龄、道德和生活方面完全合格,且须符合神圣法典的其他要求,还须此前已在神圣品级中任职至少六个月。如果该人在(罗马)教廷中是新近才为人所知,或根本不为人所知,则关于这些要点的信息应来自宗座特使、各省教廷大使或其教长,若其教长缺席,则来自最近的教长。此外,除上述事项外,他还应具备足以履行即将授予他的职务义务的学识;因此,他应此前已在某所大学的研究中凭功绩被提升为神学或教会法硕士、博士或执照持有者;或被某所学院的公开证词宣布为有资格教导他人。如果他是修会成员,他应从其所属修会的上级那里获得类似的证明。所有上述提供上述信息或证词的人,均有义务忠实且无偿地报告这些事项;否则,让他们知道,他们的良心将受到沉重的负担,上帝和他们自己的上级将惩罚他们。
CHAPTER III.
应从所有果实的三分之一中建立每日分配;缺席者的份额归谁所有;特定情况除外。
主教,即使作为宗座的代表,也有权将主教座堂或学院教堂中存在的所有尊位、职位和职务的任何果实和收益的三分之一,分配为他们认为合适的分配额;即,如果那些应该领取这些分配额的人在任何指定的日子里未能亲自履行根据上述主教规定的形式应由他们履行的职责,他们将丧失当天的分配额,并且不得在其中获得任何形式的财产,而应由教长酌情将其用于教堂的建筑(如果需要)或其他虔诚的地方。
但如果他们的抗命行为加剧,他们将根据神圣法典的宪章对他们采取行动。但如果上述任何尊位持有者在主教座堂或学院教堂中既无权利,也无习俗,亦无管辖权、行政权或职务;但在城外同一教区内,有需要照料的灵魂牧灵工作,而持有该尊位的人愿意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在他居住并服务于该有牧灵工作的教堂期间,他将被视为如同在那些主教座堂或学院教堂中出席并协助神圣仪式一样。这些事项仅被理解为针对那些没有习俗或法规的教堂,即不服务的上述尊位持有者会损失相当于上述果实和收益三分之一的部分:任何与之相反的习俗,即使是不可追溯的、豁免和宪章,即使是由誓言或任何权威确认的,均不得妨碍。

CHAPTER IV.
未进入神圣品级的人,在任何主教座堂或学院教堂的 ## 分会中不得有发言权。其中持有圣职者的资格和职责。
凡在座堂、学院、世俗或修会教堂中担任神职者,若至少未受副执事品,则不得在这些教堂的 ## 会议中拥有投票权,即使他人自愿让予其此项权利亦然。至于那些在上述教堂中拥有或将来拥有任何尊位、职位、圣职、预备金、份额及任何其他形式的圣俸,且附带各种义务者(例如:有人须诵念或歌唱弥撒,有人须诵念福音,有人须诵念书信),除非有正当阻碍,否则无论其享有何种特权、豁免、优先权或门第高贵,均有义务在一年内领受必要的圣品;否则,他们将受到维也纳大公会议宪章所规定的惩罚。该宪章以“Ut ii qui”开头,现通过本法令予以重申:主教应强迫他们在指定日期亲自履行上述圣品职责,并履行神职中要求他们的所有其他义务,否则将受到上述惩罚,或主教酌情施加的更严厉的惩罚。此外,今后不得将此类职务指派给尚未完全达到法定年龄及具备其他资格的人;否则,此类任命无效。

第五章 从(罗马)教廷发出的特恩应提交给主教,并由其审查。
无论由何种权威授予的特许,若需在罗马教廷之外执行,则必须移交给获得该特许者的教区首长。至于作为恩典授予的特许,在上述教区首长作为宗座代表,仅以简易且非司法程序初步核实请愿条款不存在隐瞒真相或虚假陈述的弊端之前,不得生效。

第六章 更改遗嘱意愿应持谨慎态度。
关于遗嘱的变更——除非出于正当且必要的理由,否则不应进行此类变更——主教作为宗座代表,在执行上述变更之前,应核实请愿书中是否存在隐瞒真相或虚假陈述的情况。

第七章。
《教令集》第六卷中的“Romana”一章予以重申。
宗座特使、教廷大使、宗主教、首席主教及总主教在受理上诉时,无论在何种诉讼中,在受理上诉及在上诉后授予禁制令时,均有义务遵守神圣宪章的格式与内容,特别是英诺森四世以“Romana”开头的宪章;任何习惯(即使是不可追溯的)、惯例或特权均不得与之抵触;否则,禁制令、诉讼程序及其所有后果均在法律上无效。

CHAPTER VIII.
主教应执行所有人的虔诚遗愿;若非处于国王直接保护之下,应视察所有类型的虔诚场所。
主教即使作为宗座代表,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应成为所有虔诚遗愿(无论是通过遗嘱还是生前赠与)的执行者:他们有权视察所有类型的医院、学院和教友善会,即使是那些被称为学校或以其他名称命名的机构;但处于国王直接保护之下的场所,除非获得其许可,否则不在其列;此外,还包括被称为“慈悲山”(monts-de-piete)或慈善机构的救济机构,以及所有以任何名称指定的虔诚场所,即使上述机构由教友管理,且上述虔诚场所享有豁免特权;他们应凭职权审理并确保——根据神圣教规的条例——所有为敬拜上帝、拯救灵魂或救济穷人而设立的事项得到履行;任何习惯(即使是不可追溯的)、特权或法规均不得与之抵触。

CHAPTER IX.
任何虔诚场所的管理者均应向教区首长提交账目,除非基金会另有规定。
任何教堂(即使是座堂)的建筑基金,以及任何医院、善会、被称为“慈悲山”的慈善机构及任何虔诚场所的管理者(无论是神职人员还是教友),均有义务每年向教区首长提交一次管理账目:所有与之抵触的习惯和特权均作废;除非在任何教堂或建筑的设立与章程中另有明确规定。但如果根据当地的习惯、特权或某些规定,其账目必须提交给其他受托人,则在这种情况下,教区首长也应与他们共同参与;否则,以其他方式给予的清偿证明对上述管理者均无效。

第十章。
公证人应接受主教的审查与评判。
鉴于公证人的不称职会导致许多损害并引发许多诉讼,主教即使作为宗座代表,亦可通过实际审查来考察所有公证人的能力,即使是由宗座、帝国或皇家权威任命的公证人亦然;若发现此类公证人不称职,或在履行职务时有任何过失,主教可禁止他们在教会及属灵事务、诉讼和案件中完全或暂时行使该职务;他们不得以任何上诉来中止教区首长的禁令。

CHAPTER XI.
任何教堂或虔诚场所财产的篡夺者将受到惩罚。
若任何神职人员或教友,无论其尊位如何显赫,即使是皇帝或国王,因贪婪(万恶之根)而妄图通过自己或他人,以武力、恐惧,或通过任何假托之人(无论是教友还是神职人员),或通过任何诡计,或以任何借口,将其据为己有并篡夺属于任何教堂或圣俸(无论是世俗还是修会)、“慈悲山”或任何其他应被用于其神职人员及穷人需求的虔诚场所的管辖权、财产、租金、权利(即使是封地或租赁地)、果实、收益或任何收入来源;或(妄图)阻碍上述合法权利人接收这些财产;他将受到绝罚,直至他将所攫取的管辖权、财产、物品、权利、果实和收入完全归还给教会及其管理者或受益人,无论这些财产是以何种方式获得的(即使是通过假托之人的赠与),并且直至他进一步获得罗马教宗的赦免。
若他是上述教堂的施主,除上述惩罚外,他还应被剥夺施主权。而作为此类可恶欺诈与篡夺行为的策划者或共谋者的神职人员,应受到同样的惩罚;此外,他应被剥夺所有圣俸,并被取消担任任何其他职务的资格;在完全赔偿并获得赦免后,他仍应由其教区首长酌情决定是否暂停其圣职的行使。
关于请求准许使用圣爵
THIRD DECREE
此外,鉴于同一神圣而庄严的大公会议在上一届会议中,将两个曾被提出但尚未讨论的议题保留到适当时机再行审议和定义,即:圣公会天主教会引导平信徒以及未举行弥撒的司铎仅领受面饼圣体所依据的理由,是否应被如此坚持,以至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任何人领受圣爵;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出于符合基督徒爱德的理由,是否应向任何国家或王国准予领受圣爵,并应在何种条件下准予;以及这些条件是什么。大公会议现出于希望以最佳方式保障请求者救赎的愿望,决定将整个事项呈交给我们最神圣的教宗,并以此法令将其呈交;教宗将以其卓越的审慎,做出他认为对基督徒公共利益有用,并对那些请求领受圣爵者有益的决定。

下期会议的召集。
此外,特伦托神圣而庄严的大公会议指定下届会议日期为诸圣节八日庆期后的星期四,即十一月十二日;届时将颁布关于圣秩圣事和婚姻圣事等的法令。
会议延期至 MDLXIII 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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