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期:论圣事

第一项法令与法典
于三月三日,即1547年举行。
序言。
为了完成关于成义的救赎性教义(该教义已在上届会议中经教父们一致同意颁布),处理教会最神圣的圣事似乎是适宜的,因为所有真正的正义皆始于此,或在开始后得以增长,或在丧失后得以修复。鉴于此,为了消除错误并根除在当今时代关于上述最神圣圣事所出现的异端——既包括那些从我们先辈所谴责的旧异端中复活的,也包括那些新近发明的,且对天主教会的纯洁和灵魂的救赎极为有害的异端——在圣神中合法召集、并由宗座使节主持的特伦特神圣大公会议,坚持圣经教义、宗徒传统以及其他会议和教父们的一致意见,认为应当制定并颁布这些现行教规;并打算在神圣精神的帮助下,稍后发布完成其已开始工作所需的其余教规。

论一般圣事
第一条——若有人说,新法的圣事并非全部由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所设立;或者说,圣事多于或少于七件,即洗礼、坚振、圣体、忏悔、终傅、圣秩和婚姻;或者说这七件中的任何一件不是真正且恰当的圣事;则应受绝罚。
第二条——若有人说,这些新法的圣事与旧法的圣事没有区别,只是仪式不同,外在礼仪不同;则应受绝罚。
第三条——若有人说,这七件圣事彼此完全平等,以至于其中一件在任何方面都不比另一件更有价值;则应受绝罚。
第四条——若有人说,新法的圣事对于救赎并非必要,而是多余的;并且说,没有它们,或没有领受它们的愿望,人们仅凭信心就能从上帝那里获得成义的恩宠;尽管并非所有(圣事)对每个人都是必要的;则应受绝罚。
第五条——若有人说,这些圣事的设立仅仅是为了滋养信心;则应受绝罚。
第六条——若有人说,新法的圣事不包含它们所象征的恩宠;或者说,它们不向那些不设置障碍的人授予该恩宠;仿佛它们仅仅是外在的恩宠或通过信心获得的公义的标志,以及基督徒身份的某种标记,借此信徒在世人中与非信徒区分开来;则应受绝罚。
第七条——若有人说,就上帝而言,恩宠并非总是且给予所有人(即使他们正确地领受了圣事),而只是有时给予某些人;则应受绝罚。
第八条——若有人说,通过新法的上述圣事,恩宠并非因所行之事本身而授予,而仅仅是对神圣应许的信心就足以获得恩宠;则应受绝罚。
第九条——若有人说,在洗礼、坚振和圣秩这三件圣事中,灵魂没有被印上印记,即某种精神上且不可磨灭的标志,因此它们不能重复;则应受绝罚。
第十条——若有人说,所有基督徒都有权施行圣言和所有圣事;则应受绝罚。
第十一条——若有人说,神职人员在施行和授予圣事时,不需要至少有做教会所做之事的意向;则应受绝罚。
第十二条——若有人说,一位处于大罪中的神职人员——只要他遵守了施行或授予圣事所需的一切基本要素——既不施行也不授予圣事;则应受绝罚。
第十三条——若有人说,天主教会所接受和认可的、习惯用于庄严施行圣事的礼仪,可以被蔑视,或被神职人员随意省略而不构成罪,或被各教会的牧者更改为其他新的礼仪;则应受绝罚。
论洗礼
第一条——若有人说,若翰的洗礼与基督的洗礼具有相同的效力;则应受绝罚。
第二条——若有人说,真实且自然的清水对于洗礼并非必要,并因此将我们主耶稣基督的话语——“除非人由水和圣神而生”——曲解为某种隐喻;则应受绝罚。
第三条——若有人说,在作为所有教会之母和导师的罗马教会中,没有关于洗礼圣事的真正教义;则应受绝罚。
第四条——若有人说,即使是异端者以圣父、圣子、圣神之名,并怀着做教会所做之事的意向所施行的洗礼,也不是真正的洗礼;则应受绝罚。
第五条——若有人说,洗礼是随意的,即对于救赎并非必要;则应受绝罚。
第六条——若有人说,受洗者即使想失去恩宠,无论犯下多大的罪,除非他不愿相信,否则就不能失去恩宠;则应受绝罚。
第七条——若有人说,受洗者因洗礼本身,只对信心负有义务,而不对遵守基督的全部律法负有义务;则应受绝罚。
第八条——若有人说,受洗者从圣教会的所有诫命(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传的)中获得了解放,以至于除非他们自愿选择服从,否则就没有义务遵守它们;则应受绝罚。
第九条——若有人说,受洗者应回想起他们所领受的洗礼,以至于他们应理解,凭借在洗礼中所作的承诺,洗礼后所作的一切誓愿都是无效的;仿佛通过这些誓愿,他们既损害了他们所宣认的信仰,也损害了洗礼本身;则应受绝罚。
第十条——若有人说,仅凭对所领受洗礼的记忆和信心,洗礼后所犯的一切罪过要么被赦免,要么成为轻罪;则应受绝罚。
第十一条——若有人说,对于在异教徒中否认基督信仰的人,当他悔改时,必须重复施行真实且正确授予的洗礼;则应受绝罚。
第十二条——若有人说,除了基督受洗时的年龄或在临终之际外,任何人都不应受洗;则应受绝罚。
第十三条——若有人说,幼儿因为没有实际的信心,在领受洗礼后不应被算作信徒;因此,当他们达到辨别是非的年龄时,应重新受洗;或者说,省略此类洗礼比在他们自己不信的情况下,仅凭教会的信仰而受洗更好;则应受绝罚。
第十四条——若有人说,那些在幼年时受洗的人,在长大后应被问及是否愿意确认他们的代父母在他们受洗时以他们的名义所作的承诺;如果他们回答不愿意,就应任由他们自己决定;并且在此期间,除了在他们悔改之前不得参与圣体和其他圣事外,不得以任何其他惩罚强迫他们过基督徒生活;则应受绝罚。

论坚振圣事
第一条——若有人说,受洗者的坚振礼是一种无用的仪式,而不是一件真正且恰当的圣事;或者说,在古代它只不过是一种教理问答,借此接近青春期的人在教会面前陈述他们的信仰;则应受绝罚。
第二条——若有人说,那些将任何效力归于坚振圣油的人,是对圣神的一种侮辱;则应受绝罚。
第三条——若有人说,神圣坚振礼的普通施行者不是主教一人,而是任何普通神父;则应受绝罚。

论改革
第二项法令
同一神圣大公会议,在同一使节的主持下,旨在为了上帝的荣耀和基督宗教的增长,继续进行其关于居住和改革的既定工作,认为应当作出如下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始终保留宗座的权威。

第一章。谁有资格管理主教座堂。
除出生于合法婚姻、已达成年、品行端正且精通文墨者外,任何人不得被任命为座堂教会的圣职,此举须符合亚历山大三世在拉特兰公会议上颁布的《Cum in cunctis》宪章。

第二章。拥有多个主教座堂的持有人,须按规定方式和时间辞去除一个以外的所有职位。
无论拥有何种尊严、等级或卓越地位,任何人均不得违反神圣教规的规定,擅自同时接受并持有多个大主教区或座堂教会,无论是通过名义、委托管理(in commendam)还是任何其他名义;因为若能妥善且卓有成效地治理一个教会,并以此拯救所托付的灵魂,便已是极其幸运。至于那些目前违反本法令规定持有多个教会的人,若这些教会由宗座自由支配,则须在六个月内保留其首选的一个,并辞去其余;若属其他情况,则须在一年内辞去;否则,除最后获得的一个教会外,其余教会将从即刻起被视为出缺。

第三章。圣职应仅授予有能力的人。
下级教会圣职,特别是那些负有灵魂牧灵职责的圣职,应授予那些有价值、有能力,且能驻地并亲自履行上述职责的人;此举须符合亚历山大三世在拉特兰公会议上颁布的《Quia nonnulli》宪章,以及额我略十世在里昂大公会议上颁布的《Licet Canon》宪章。以其他方式进行的任命或提供,应完全作废:且普通任命者应知晓,他本人将承担拉特兰大公会议上颁布的《Grave nimis》宪章中所规定的惩罚。

第四章。违反教规持有多个圣职者,应被剥夺其职。
凡在未来擅自接受或同时保留多个牧灵职责,或以其他方式持有不相容的教会圣职者,无论是通过终身联合、永久委托管理,还是以任何其他名义或头衔,若违反神圣教规的规定,特别是依诺增爵三世颁布的《De multa》宪章,则应根据该宪章的规定以及本教规的效力,依法被剥夺上述圣职。

第五章。
持有多个负有灵魂牧灵职责的圣职者,应向教区长出示其豁免书,教区长应为这些教会提供一名代理人,并分配适当的收益份额。
地方教区长应严格强制所有持有多个牧灵职责或以其他方式持有不相容教会圣职的人出示其豁免书;他们应按照额我略十世在里昂大公会议上颁布的《Ordinarii》宪章进行处理,本神圣会议认为该宪章应当更新,并在此予以更新;此外,上述教区长应通过委派合适的代理人并分配适当的收益份额,务必确保灵魂牧灵职责不被以任何方式忽视,且上述圣职不被剥夺其应有的服务:在上述事项中,任何上诉、特权或豁免,即使有特别法官的委任及禁止令,对任何人均无效。

第六章。何种圣职合并应被视为有效。
在四十年内进行的永久性联合,可由作为宗座代表的地方教区长进行审查,凡通过欺诈或隐瞒事实而获得的联合应被宣布无效。凡在上述期限内授予但尚未全部或部分实施的联合,以及此后应任何人之请求而进行的联合,除非确定其是出于合法或合理的理由,且在传唤相关利益方后在地方教区长面前得到证实,否则均应推定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因此,除非宗座另有声明,否则此类联合应完全无效。

第七章。
联合的教会圣职应接受视察:其牧灵职责应由永久代理人履行;他们应被委派至此,并获得一份分配的份额,该份额甚至可指定在特定财产上。
凡被发现一直与座堂教会、学院教会或其他教会,或与修道院、圣职、学院或其他任何类型的虔诚场所联合并附属于其的负有牧灵职责的教会圣职,应由当地教区长每年进行视察;教区长应勤勉地确保由胜任的代理人(即使是永久代理人)妥善履行灵魂牧灵职责,除非上述教区长认为为了教会的利益有其他安排——这些代理人应由教区长委派,并提供由三分之一收益组成的供养,或根据教区长酌情决定的更大或更小比例,该份额甚至可指定在特定财产上;在上述事项中,任何上诉、特权、豁免,即使有法官的委任及禁止令,均无效。

第八章。教堂应予修缮:灵魂的牧养应勤勉履行。
地方教区长有义务每年以宗座权威视察所有教会,无论其以何种方式获得豁免;并采取适当的法律补救措施,确保需要维修的地方得到维修;并确保这些教会的灵魂牧灵职责(若有附带)或其他应有的服务不被以任何方式剥夺——所有上诉、特权、习俗,即使是拥有从远古时代以来的时效的习俗、法官的委任及禁止令,均应完全作废。

第九章。祝圣职责不得延误。
那些被提升至大教会的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祝圣礼,任何超过六个月期限的延期对任何人均无效。

第十章。
当教座出缺时, # # 教会会议不得授予“推荐信”,除非因已获得或即将获得的圣职而受限:对违规者处以各种惩罚。
当教座出缺时,教会的 # # 教会会议不得——无论是根据普通法条例,还是凭借任何特权或习俗——在教座出缺之日起一年内,向任何未因已获得或即将获得的教会圣职而受限(时间紧迫)的人授予圣职许可、准许离职书或所谓的“推荐信”。否则,违规的 # # 教会会议应受到教会禁令的处罚;如此受圣职者,若已处于低级圣职,则不得享有任何神职特权,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而处于高级圣职者,应依法在下一任教长任命前,暂停其职权。

第十一章。若无正当理由,晋升特权对任何人无效。
由任何教长授予的晋升(圣职)许可,仅对那些有合法理由——且须在信函中说明为何不能由其本教区主教祝圣——的人有效;即便如此,他们也只能由居住在其本教区的主教或代行其教宗职能的人祝圣,且须在经过事先仔细审查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章。免于晋升的特权不得超过一年。
授予的关于不晋升(圣职)的许可,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仅一年有效。

第十三章。
无论由谁推荐,个人在未经教区长事先审查和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被任命;但有特定例外情况。
由任何神职人员,甚至由宗座大使推荐、选举或提名的人,在未经地方教区长事先审查并认定合格之前,不得被任命、确认或接纳进入任何教会圣职,即使是以任何特权或习俗(即使拥有从远古时代以来的时效)为借口。任何人不得以申诉为由逃避接受该审查。然而,由大学或综合研究学院推荐、选举或提名的人除外。

第十四章。主教可审理豁免人员的民事案件。
在豁免人员的案件中,应遵守里昂大公会议上颁布的依诺增爵四世的《Volentes》宪章——本神圣会议认为该宪章应当更新,并在此予以更新;此外,在涉及工资和处于困境人员的民事案件中,神职人员,无论是世俗神职人员,还是居住在修道院外的修会神职人员——无论如何豁免,即使他们在当地有宗座委派的特别法官;在其他案件中,若他们没有此类法官——均可被带到地方教区长面前,并被强制通过法律程序支付其所欠款项;在反对上述(规定)时,任何特权、豁免、监护人委任及由此产生的禁止令均无效。

第十五章。
教区长应确保所有类型的医院,即使是那些享有豁免权的医院,也由其管理者忠实地管理。
教区长应确保所有医院,无论其名称如何,无论以何种方式获得豁免,都由其各自的管理者忠实而勤勉地管理:在此应遵守维也纳大公会议宪章的形式,该宪章以“Quia contingit”开头,本神圣会议认为有必要重申,并在此予以重申,连同其中所包含的废止条款。

下一次会议的公告
本神圣会议还决定并颁布法令,下一次会议将于复活节后主日(白衣主日)之后的第五天,即本年四月二十一日,一五四七年,星期四举行并庆祝。
关于迁移大公会议权力的教宗诏书
保禄,主教,天主众仆之仆,致我们可敬的兄弟,帕莱斯特里纳主教吉安马里亚,以及我们亲爱的儿子,耶路撒冷圣十字圣堂司铎马塞勒斯,和科斯梅丁圣玛利亚圣堂执事雷金纳德,枢机主教,我们及宗座的特使,致以问候和宗座祝福。
我们,承蒙上帝的眷顾,主持普世教会的政府,尽管才疏学浅,但我们认为,如果基督徒共同体有任何重大的事务需要解决,不仅要在合适的时机,而且要在方便和适宜的地方进行,这是我们职责的一部分。因此,鉴于我们最近在圣罗马教会枢机主教们——我们可敬的弟兄们——的建议和同意下,在获悉基督里我们最亲爱的儿子,罗马皇帝查理(永远尊贵者)与法兰西最虔诚的国王弗朗西斯之间已经缔结和平之后,我们取消并解除了对神圣大公会议的庆祝活动的暂停。该会议曾因当时所述的原因,在上述建议和同意下,定于特伦特市举行,并因当时提到的某些其他原因,在同样的建议和同意下,被暂停至我们宣布的另一个更适宜和合适的时机。由于当时受到合法阻碍,我们本人无法亲自前往上述城市并出席该会议,我们通过同样的建议,任命并委派你们作为我们及宗座在该会议上的特使;我们派遣你们作为和平天使前往该城市,正如我们关于此事的各种信函中所更充分阐述的那样:为了及时确保像举行此类会议这样神圣的工作不会因地点的不便或其他任何方式而受到阻碍,我们凭着自己的动议、确切的知识、宗座权威的圆满,以及上述的建议和同意,通过本文件的内容,以宗座权威,授予你们全体,或在其中一人因合法障碍被扣留或可能缺席时授予你们中的两人,全部且不受限制的权力和职能,以便在你们认为有必要时,将上述会议从特伦特市转移和变更到你们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更方便、适宜或安全的城市,并压制和解散在上述特伦特市举行的会议;并禁止,甚至在教会惩罚和谴责之下,禁止该会议的主教和其他成员在特伦特市采取任何进一步的措施;并继续、举行和庆祝上述转移和变更后的会议,并传唤该特伦特会议的主教和其他成员前往该地,甚至在伪证罪和该会议召集信中所述的其他惩罚之下;以我们的名义和权威,在转移和变更后的会议中主持和进行,并执行、规范、命令和实施上述提到的其他事项,以及根据之前发给你们的信函的内容和主旨,实施与之相关必要和适宜的事项:声明我们将把你们在上述事项中所做、所规范、所命令的一切视为已批准和令人满意的,并将在上帝的帮助下,使其得到不可违背的遵守;任何宗座宪章和条例,以及其他任何相反的事项,尽管如此。因此,任何人不得侵犯我们这项授予的信函,或以鲁莽的胆量违背它。但如果有人胆敢尝试这样做,让他知道他将招致全能上帝及其使徒圣彼得和圣保罗的愤怒。鉴于这些规定,至关重要的是,会议期间进行的讨论和做出的决定必须牢固地植根于圣经的教导和教会的传统之中。当我们期待即将到来的决定时,在 特伦特会议第八届会议, ,愿圣灵的指引照亮我们的道路,确保结果反映我们信仰的真理和完整性。因此,让我们怀着敬畏之心和对基督内合一的承诺来参加这次神圣的集会,在处理的每一件事上不断寻求祂的智慧。此外,作为这一使命重要性的证明,我们强调在 特伦托会议第九次会议 期间做出的决定必须由所有出席的成员遵守。我们委托你们负责确保这次神圣集会中的讨论能带来信仰的更新和教会的合一。愿你们的行动在主教们之间培养一种合作和理解的精神,以改善基督徒社区。此外,我们确认在 特伦特会议第25届会议 应承载我们宗座权威的重任,所有参与者必须遵守。至关重要的是,教会的合一必须通过这些程序得以维持,确保我们信仰的真理得以保存和宣扬。愿所有成员坚定不移地致力于维护这次神圣会议的决议。
于主降生一千五百四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在我们教宗任期的第十一年,颁布于罗马圣彼得大殿。
斯波莱托主教法布。B. 莫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