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届会议:关于炼狱
第一项法令
始于公元1563年12月3日,终于12月4日,是教宗庇护四世任内的第九届,也是最后一届会议。
鉴于天主教会受圣神启示,从圣经及教父的古老传统中,在神圣会议中,特别是最近在本次大公会议中,教导了炼狱的存在,并教导被拘禁在那里的灵魂可藉由信友的代祷,尤其是藉由祭台上的悦乐祭献而获得帮助;神圣会议训令主教们勤勉努力,使关于炼狱的健全教义,即由圣教父和神圣会议所传授的,能被基督的信友所相信、持守、教导并到处宣讲。但对于那些困难且微妙的问题,若无助于造就,且大多不能增进虔诚,则应排除在针对未受教育大众的讲道之外。同样,对于那些不确定的,或带有错误表象的事物,主教们不得允许其公开讨论。至于那些倾向于某种好奇心或迷信,或带有卑劣贪婪色彩的事物,主教们应将其作为信友的丑闻和绊脚石予以禁止。主教们应确保,在世信友的代祷,即弥撒祭献、祈祷、施舍及其他虔诚善功,即信友们习惯为其他已故信友所做的,应按照教会的规章虔诚而恭敬地履行;并且,无论是由遗嘱捐赠还是其他方式所应尽的义务,都不得敷衍了事,而应由教会的司铎、圣职人员及其他有义务履行此(服务)的人勤勉而准确地完成。
关于圣徒的祈求、敬礼、圣髑及圣像
第二项法令
神圣会议训令所有主教及其他担任教导职务的人,按照基督宗教初期所接受的天主教及宗徒教会的惯例,并按照圣教父的一致意见及神圣会议的法令,特别勤勉地教导信友关于圣徒的代祷和祈求;对圣髑的敬礼;以及圣像的合法使用:教导他们,与基督一同为王的圣徒们,为人类向天主献上自己的祈祷;祈求他们,并寻求他们的代祷、援助和帮助,以通过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祂是我们唯一的救赎主和救主)从天主那里获得恩惠,是善且有益的;但那些否认应当祈求在天国享受永福的圣徒的人,或断言他们不为人类祈祷的人,或认为祈求他们为我们每个人代祷是偶像崇拜的人,或认为这违背天主圣言并反对天主与人之间唯一中保基督耶稣的尊荣的人,或认为向在天国为王的人进行口头或心里的祈求是愚蠢的人,他们的想法是不虔诚的。此外,圣殉道者及其他现与基督同在者的圣体——这些身体曾是基督的活肢体,是圣神的殿宇,并将由祂复活进入永生并获得光荣——应当受到信友的敬礼;通过这些(身体),天主将许多恩惠赐予人类;因此,凡断言不应敬礼圣髑,或认为这些及其他神圣遗物被信友敬礼是无用的,以及认为为了获得圣徒的帮助而访问供奉他们的圣地是徒劳的人,都应受到谴责,正如教会早已谴责并现在依然谴责他们一样。
基督、天主之母童贞玛利亚及其他圣徒的圣像,应被拥有并保留,特别是在圣堂中,并应给予应有的尊崇和敬礼;这并非相信它们本身具有任何神性或力量,以至于要崇拜它们;也不是要向它们祈求什么;或像古代外邦人将希望寄托于偶像那样将信任寄托于圣像;而是因为向它们所表现的敬礼,是指向它们所代表的原型;因此,通过我们亲吻、在面前脱帽并俯伏的圣像,我们朝拜的是基督;我们敬礼的是圣徒,因为圣像带有他们的肖像:正如大公会议,特别是第二次尼西亚公会议,针对反对圣像者所定义的那样。
主教们应仔细教导这一点——即通过绘画或其他表现形式所描绘的救赎奥迹的历史,人们受到教导,并坚定了记忆和不断反思信仰条目的习惯;同样,从所有神圣圣像中都能获得巨大的益处,不仅因为人们由此被提醒基督所赐予的恩惠和礼物,还因为天主通过圣徒所行的奇迹,以及他们有益的榜样,被摆在信友的眼前;这样他们就可以为这些事感谢天主;可以效法圣徒来规范自己的生活和行为;并被激发去朝拜和爱慕天主,培养虔诚。但若有人教导或持有与这些法令相反的观点,愿他受绝罚。
如果这些神圣而有益的习俗中混入了任何弊端,神圣会议热切希望将其彻底废除;以至于不得设立任何暗示错误教义、为未受教育者提供危险错误机会的圣像。如果有时,为了未受教育的人民的方便,圣经的事实和叙述被描绘和表现出来;应教导人民,这并非是在表现天主,仿佛天主可以用肉眼看见,或可以用颜色或形象描绘出来。
在祈求圣徒、敬礼圣髑和神圣使用圣像时,应消除一切迷信,废除一切卑劣的贪婪;最后,避免一切淫秽;以至于不得绘制或装饰激发情欲的美丽形象;也不得将圣徒的庆祝和圣髑的瞻礼演变成狂欢和醉酒;仿佛庆祝圣徒的节日是为了奢侈和放纵。
最后,主教们在此事上应使用极大的谨慎和勤勉,以确保没有任何无序、不体面或混乱的安排,没有任何亵渎或不庄重的事物,因为圣洁是天主之家的本分。
为了使这些事得到更忠实的遵守,神圣会议规定,除非该圣像已得到主教的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地方或教堂(无论其享有何种豁免权)放置或促使放置任何不寻常的圣像:同样,除非上述主教已了解并批准,否则不得承认新的奇迹或认可新的圣髑;主教在获得有关这些事项的确定信息后,在征询神学家和其他虔诚人士的意见后,应按照他认为符合真理和虔诚的方式行事。但若有任何可疑或困难的弊端需要根除;或者,最后,若在这些事项上出现更严重的问题,主教在决定争议之前,应等待大主教和省内主教在省会议上的判决;但不得在未事先咨询至圣罗马教宗的情况下,决定任何新的或教会以前未曾习惯的事物。
关于大赦
THIRD DECREE
12月4日。
鉴于基督已将授予大赦的权力赐予教会;且教会即使在最古老的时代,也使用了天主所交付的这一权力;神圣会议教导并训令,对基督徒最有利且经神圣会议权威批准的大赦使用,应在教会中保留;并对那些断言大赦无用,或否认教会有权授予大赦的人处以绝罚。但在授予大赦时,神圣会议希望按照教会古老且经批准的习俗,保持节制;以免因过度随意而削弱教会纪律。由于希望修正和纠正其中混入的弊端,以及异端分子借此亵渎大赦这一光荣名称的弊端,神圣会议通过本法令普遍规定,凡为获得大赦而进行的邪恶获利——这是基督徒中弊端产生的多产根源——应被彻底废除。
但至于因迷信、无知、不敬或任何其他来源而产生的其他弊端,由于在实施上述弊端的地区和省份存在多种腐败,无法方便地进行特别禁止;神圣会议命令所有主教,勤勉地收集各自教会中此类弊端,并在第一次省会议上报告;以便在征询其他主教的意见后,立即提交给至圣罗马教宗,由其权威和审慎来决定对普世教会最有利的事项;使这份神圣大赦的礼物能虔诚、圣洁且纯洁地分发给所有信友。
关于食物的选择、斋戒及节日
FOURTH DECREE
神圣会议进一步劝勉,并以我们主和救主的最神圣降临为誓,恳求所有牧者,像优秀的士兵一样,勤勉地向所有信友推荐所有圣罗马教会(所有教会的母亲和导师)所规定的事项,以及在本次会议和其他大公会议中所规定的事项,并尽一切努力使他们遵守所有这些规定,特别是那些有助于克制肉身的事项,如食物的选择和斋戒;以及那些有助于促进虔诚的事项,如虔诚而宗教地庆祝节日;经常告诫人民服从那些管理他们的人(希伯来书 13:17),听从他们的人将听从天主作为赏报者,而轻视他们的人将感受到天主本人作为复仇者。
关于接受并遵守大公会议的法令
FIFTH DECREE
这些时代的灾难如此深重,异端分子的恶意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在我们的信仰陈述中,没有任何东西是如此清晰,没有任何东西是如此确定,以至于他们没有在人类敌人的煽动下,用某种错误来玷污它。因此,神圣会议特别致力于谴责和诅咒我们时代异端分子的主要错误,并传授和教导真实的天主教教义;正如它所谴责、诅咒和颁布的那样。
鉴于从基督徒世界各省召集而来的如此多的主教,若长期缺席,将给他们所托付的羊群带来巨大损失,并造成普遍的危险;且鉴于在多次邀请(甚至给予他们所要求的公共信仰保证)并长期等待后,异端分子仍无望前来;因此有必要最终结束神圣会议:现在剩下的就是要在主内劝诫所有君主,正如它在此所做的那样,提供他们的协助,不容许它所颁布的事项被异端分子腐蚀或破坏;而应由他们及所有人虔诚地接受并忠实地遵守。如果对于接受这些法令有任何困难,或者遇到任何它认为需要解释或定义的事项,神圣会议相信,除了本次会议中指定的其他补救措施外,至圣罗马教宗将确保,为了天主的荣耀和教会的安宁,通过召集困难产生的省份中他认为在处理这些事项上合适的人员,或在必要时举行大公会议,或以他认为最合适的方式,来满足各省的需要。
关于禁书目录、教理问答、日课经及弥撒经书
神圣和神圣会议在我们的至圣主庇护四世主持下举行的第二届会议上,委托了一些选定的教父考虑关于各种惩戒以及被怀疑或有害的书籍应采取的行动,并向上述神圣会议报告;现在听说这些教父已完成了这项工作,但由于书籍种类繁多,神圣会议无法明确而方便地进行判断;神圣会议训令将他们所做的一切提交给至圣罗马教宗,以便由他的判断和权威来结束并公布。并命令对教理问答(由委托该工作的教父负责)、弥撒经书和日课经书也采取同样的做法。
关于修会会士与修女
SEVENTH DECREE
同一神圣和神圣会议在进行改革主题时,认为应颁布以下事项。
CHAPTER I.
所有修会会士应按照他们所发愿的会规来安排他们的生活;会长应勤勉地确保这一点得以实现。
由于神圣会议深知虔诚建立并正确管理的修道院为天主教会带来了多少光辉和益处;为了使古老的常规纪律在衰落的地方更容易、更迅速地恢复,并在保存的地方更坚定地维持,神圣会议认为有必要训令,正如本法令所训令的那样,所有修会会士,无论男女,都应按照他们所发愿的会规要求来安排和规范他们的生活;最重要的是,他们应忠实地遵守属于其发愿完美的一切,如服从、贫穷和贞洁的誓愿,以及任何会规或修会所特有的、分别属于各自本质特征的其他誓愿和戒律,并关注共同生活方式、饮食和服饰的遵守。会长们在总会议、省会议以及他们不应在适当季节遗漏进行的视察中,应尽一切努力和勤勉,确保不偏离这些事项;因为可以肯定的是,属于常规生活本质的事项是不能由他们放宽的。因为如果作为所有常规纪律基础和根基的事项不能被严格遵守,整个建筑必然会倒塌。
第二章。严禁修会会士拥有私产。
因此,对于任何会士,无论是男是女,均不得拥有或持有任何动产或不动产,无论其性质如何或以何种方式获得,亦不得以修道院的名义持有;所有此类财产应立即移交给上级,并归入修道院。此后,上级亦不得允许任何会士拥有任何不动产,即使是以获取利息、使用权、管理权或以委托(in commendam)方式亦然。修道院财产的管理权仅属于其官员,并可由其上级随意撤换。
上级应允许会士使用动产,但其生活用品应符合其所宣誓的贫穷状态;其中不得有任何多余之物,但同时也不得拒绝提供他们所必需的物品。若发现或证实任何人以其他方式拥有任何财物,他将被剥夺两年的主动和被动投票权,并根据其所属会规和修会的章程受到惩罚。
第三章。
All Monasteries save those herein excepted, shall be able to possess real property: the number of persons therein to be determined by the amount of Income, or of Alms. No Monasteries, to be erected without the Bishop's leave.
神圣会议准许,此后所有男修道院、女修道院以及托钵修会,即使是那些章程禁止拥有财产或未获得宗座特许的修会,均可拥有不动产——但圣方济各会(即嘉布遣会)及所谓小兄弟会(Minor Observants)的会院除外:若上述已获宗座授权拥有此类财产的地方被剥夺了财产,会议下令应将其完全归还。然而,在上述男、女修道院中,无论其是否拥有不动产,仅应确定并保留足以通过修道院自有收入或惯常施舍维持生活的修道士人数;此后,未经主教许可,不得在主教管辖区内新建此类场所。
第四章。
会士未经其上级许可,不得为他人服务,也不得离开其修道院:当被派往大学学习时,他应居住在修道院内。
神圣会议禁止任何会士以讲道、授课或任何其他虔诚工作为借口,未经其上级许可而为任何高级教士、君主、大学、团体或任何其他人或地方服务;任何由此获得的特权或能力均不得为其所用。若有人违背此规定,将由其上级酌情以抗命罪予以惩处。会士亦不得以探望上级为借口离开自己的修道院,除非是受上级派遣或传唤。凡被发现未持有上述书面命令者,将由当地教长作为修会逃兵予以惩处。至于那些被派往大学学习的人,他们只能居住在修道院内;否则,教长将对他们采取行动。
第五章。为修女的隐修与安全作出规定。
神圣会议重申博义八世(Boniface VIII)以“Periculoso”开头的宪章,并以会议所诉诸的上帝审判及永恒诅咒为名,严令所有主教,在各自管辖的修道院内,以及在其他修道院中,以宗座授权,特别关注并确保修女的隐修制度在任何被破坏的地方得到恢复,并在未被破坏的地方得到维护;对于违抗者和反对者,应不顾任何上诉,以教会惩戒及其他处罚予以压制,必要时可请求世俗力量的协助。神圣会议劝诫基督教君主提供此项协助,并下令所有民事官员必须提供协助,否则将自动受到绝罚。此后,任何修女在宣誓后,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修道院,即使是短暂离开,除非有主教批准的合法理由;任何特许和特权均不在此列。
任何出生、地位、性别或年龄的人,未经主教或上级书面许可,不得进入女修道院的隐修区域,否则将自动受到绝罚。主教或上级仅在必要情况下方可授予此许可;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授予此许可,即使是凭借已授予或将来可能授予的任何能力或特许。鉴于那些建立在城市或城镇城墙之外的女修道院往往缺乏保护,容易遭受恶人的抢劫和其他犯罪,主教及其他上级若认为必要,应设法将修女从这些地方迁至城市或人口稠密城镇内的新旧修道院,必要时可请求世俗力量的协助。对于阻挠或违抗者,应以教会惩戒强迫其服从。
第六章。修会会长的选举方式。
为了确保在选举各类上级、临时院长、其他官员、总会长、女院长及其他女上级时一切公正且无欺诈,神圣会议首先严令,上述所有人员均应通过秘密投票选出,且投票者的姓名绝不得公开。此后,不得为了即将进行的选举而任命省会长、院长、副院长或任何其他头衔人员;也不得代为行使缺席者的投票权。若有人违背此法令进行选举,该选举无效;凡允许自己为此目的而被任命为省会长、院长或副院长者,此后将失去在该修会中担任任何职务的资格;在此事上已授予的任何能力均视为废除;若将来授予任何此类能力,均视为欺诈所得。
第七章。
关于应以何种方式及何种人选被选为女院长或以其他名称命名的女上级;任何人不得同时担任两所女修道院的院长。
凡未满四十岁,且在宣誓后未以优异表现度过八年者,不得被选为女院长或女副院长(或以其他名称命名的负责人)。若在同一修道院内找不到具备这些资格的人,可从同一修会的另一修道院中选出。若主持选举的上级认为这也不便,经主教或其他上级同意,可从同一修道院中选出年满三十岁,且自宣誓后至少以端正方式度过五年的人。但任何人不得同时管理两所修道院;若有人以任何方式占有两所或多所修道院,她应保留一所,并被迫在六个月内辞去其余职务:若在此期限后仍未辞职,这些职位将自动空缺。主持选举者,无论是主教还是其他上级,不得进入修道院的隐修区域,而应在门上的小窗处听取或接收每个人的投票。在其他细节上,应遵守各修会或修道院的章程。
第八章。对于没有常规修会视察员的修道院,应如何进行管理。
所有不隶属于总会或主教,且没有自己的常规会士视察员,而习惯于在宗座直接保护和指导下管理的修道院,必须在本届大公会议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此后每三年,按照英诺森三世(Innocent III)在大公会议上颁布的以“In singulis”开头的宪章形式,组成修会联合会;并应在那里委派某些会士,就建立上述联合会的方式和秩序以及其中应遵守的法规进行审议和规定。若他们在这些事项上疏忽,该修道院所在省份的都主教作为宗座代表,有权为上述目的召集他们。若在一个省份范围内没有足够的修道院来建立此类联合会,两个或三个省份的修道院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会。当上述联合会建立后,其总会以及由此选出的会长和视察员,对各自联合会的修道院及居住其中的会士,应拥有与其他修会会长和视察员相同的权力;他们应经常视察各自联合会的修道院,致力于其改革;并遵守神圣法典和本届神圣会议所规定的一切事项。此外,若在都主教的要求下,他们不采取措施执行上述规定,他们将作为宗座代表,服从于所在教区的主教。
第九章。
直接隶属于宗座的女修道院应由主教管理;其他修道院则由总会委派的人员或其他会士管理。
那些直接隶属于宗座的女修道院,即使是那些被称为圣彼得或圣约翰分会,或以任何其他名称命名的修道院,均应由主教作为宗座代表进行管理;任何相反的规定均无效。但那些由总会委派的人员或其他会士管理的修道院,应保留在他们的照管和指导之下。
第十章。
修女应每月忏悔和领圣体一次;主教应为她们指派一名特别忏悔神师。圣体不得存放在修道院的隐修区域内。
主教及其他女修道院上级应特别注意,提醒修女在其章程中规定,至少每月忏悔罪过并领受至圣圣体,以便她们能通过这种有益的保障,坚定地克服魔鬼的一切攻击。除普通忏悔神师外,主教和其他上级应每年两次或三次为她们提供一名特别忏悔神师,其职责是听取所有修女的忏悔。但神圣会议禁止将基督的至圣圣体存放在唱经楼或修道院的隐修区域内,而不得存放在公共教堂中;任何特权或特许均不在此列。
第十一章。
在负责平信徒灵魂牧灵工作的修道院中,执行该牧灵工作的人应服从主教,并事先接受其审查,但有某些例外情况。
在负责除修道院成员以外的其他世俗人员灵魂牧灵工作的男或女修道院中,执行该牧灵工作的个人,无论是会士还是世俗神职人员,在涉及上述牧灵工作及圣事管理的所有事项上,应直接服从于所在教区主教的管辖、视察和纠正;除非经该主教同意,并事先由他或其代理人审查,否则不得指派任何人担任此职,即使是可随意撤换的人员也不例外;克吕尼(Cluny)修道院及其范围除外;此外,院长、总会长或修会首领有其主要住所的修道院或场所,以及院长或其他上级或会士对本堂神父及其教友行使主教和临时管辖权的修道院或场所也除外;但对上述地方或人员行使更大管辖权的主教的权利应予以保留。
第十二章。主教的惩戒及教区指定的节日,修会会士亦须遵守。
Censures and interdicts,-not only those emanating from the Apostolic See, but also those promulgated by the Ordinaries,-shall, upon the bishop's mandate, be published and observed by Regulars in their churches. The festival days also which the said bishop shall order to be observed in his own diocese, shall be kept by all exempted persons, even though Regulars.
第十三章。
主教应解决关于优先权的争议。不居住在更严格隐修区域内的豁免人员,有义务参加公共游行。
关于优先权的所有争议,这些争议经常在世俗和会士神职人员之间引起极大的丑闻,无论是在公共游行中,还是在埋葬死者或抬华盖时,以及其他此类场合,主教均应予以解决,且不顾任何上诉;任何相反的规定均无效。所有豁免人员,无论是世俗神职人员还是会士,甚至修士,在被传唤参加公共游行时,均有义务参加;仅那些始终居住在更严格隐修区域内的人员除外。
第十四章。公开犯罪的修会会士应由谁予以惩处。
一名不服从主教管辖并居住在修道院隐修区域内的会士,若在隐修区域外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以致对民众造成丑闻,应在主教要求下,由其上级在主教指定的期限内予以严惩;上级应向主教证明惩罚已执行:否则,他本人将由其上级剥夺职务,而违规者可由主教予以惩处。
第十五章。除非经过一年的试用期,且年满十六岁,否则不得发愿。
在任何宗教修会中,无论是男是女,均不得在年满十六岁之前进行宣誓;且从穿会衣之日起,未满一年试用期者,不得被准许宣誓。任何早于此期限的宣誓均无效;且不产生遵守任何会规、宗教团体或修会的义务;也不产生任何其他后果。
第十六章。
Any renunciation made, or obligation entered into, previous to the two months' nearest Profession, shall be null. The probation ended, the Novices shall either be professed, or dismissed. In the Religious order of Clerks of the Society of Jesus nothing is innovated. No part of the property of a Novice shall be given to a Monastery before Profession.
此外,早于此期限所作的任何放弃或承担的义务,即使是宣誓或为了任何虔诚目的,均无效,除非是在宣誓前紧接的两个月内,经主教或其代理人许可;否则,除非随后进行了宣誓,否则不视为有效:但若以任何其他方式作出,即使明确放弃了此特权,即使是宣誓,也无效且无任何效力。当试用期结束时,上级应准许他们认为合格的初学生宣誓;否则应将他们从修道院中遣散。
然而,通过这些规定,会议并不打算进行任何创新或禁止,以妨碍耶稣会神职人员修会按照其经神圣宗座批准的虔诚会规,为上帝及其教会服务。
此外,在初学生(无论男女)宣誓前,除试用期间的食物和衣物外,不得以任何借口从其财产中向修道院赠送任何东西;以免该初学生因修道院占有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而无法离开,且若他离开,可能难以收回。相反,神圣会议在对给予者和接受者处以绝罚的威胁下,严令绝不得这样做;对于在宣誓前离开的人,应将属于他们的一切归还给他们。必要时,主教应以教会惩戒强制执行,以确保此事以适当方式完成。
第十七章。若年满十二岁的少女希望披戴修会会衣,应由教区长进行询问,并在发愿前再次询问。
神圣会议考虑到即将奉献给上帝的贞女们在宣誓时的自由,特此规定并颁布:如果一名年满十二岁的少女希望进入修会生活,她不得立即披上会衣;在主教(若主教缺席或受阻,则由其代理人或受其委派并由其承担费用的人)仔细考察该贞女的意愿,确认她是否受到强迫或诱导,以及她是否了解自己的行为之前,她本人或任何其他人均不得在后期进行宣誓。如果发现她的意愿是虔诚且自由的,且她具备该修道院和修会章程所要求的资格,且该修道院也是合适的,那么她便可以自由地进行宣誓。为了使主教不至于对宣誓时间一无所知,修道院院长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主教;如果院长未履行此通知义务,她将被停职,停职期限由主教酌情决定。
第十八章。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强迫妇女进入修道院,也不得阻止希望进入修道院的妇女。忏悔者或改过者修会的章程均应予以保留。
神圣会议对所有无论身份或地位如何、无论是神职人员还是平信徒、世俗人员还是修会人员、或拥有任何尊严的人,若以任何方式强迫任何贞女、寡妇或任何其他妇女(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违背其意愿进入修道院,或披上任何修会的会衣,或进行宣誓,均处以绝罚;对所有为此提供建议、帮助或支持的人,以及那些明知她并非自愿进入修道院、自愿披上会衣或进行宣誓,却通过在场、同意或行使权力以任何方式干预该行为的人,亦处以同样的绝罚。
会议同样对那些无正当理由以任何方式阻碍贞女或其他妇女披戴面纱或发愿的行为处以同样的绝罚。所有在宣誓前或宣誓时应当完成的事项,不仅应在受主教管辖的修道院中遵守,也应在所有其他修道院中遵守。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被称为忏悔者或改过者的妇女,她们应遵守其自身的章程。
第十九章。关于发愿无效的申诉应如何处理。
任何修会人员若声称自己是在强迫和恐惧下进入修会,或声称自己在法定年龄之前进行了宣誓,或有类似理由,并希望放弃会衣,无论原因如何;或未经上级许可擅自脱下会衣离开,除非是在宣誓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且必须向其上级和教区长出示其所称的理由,否则其申诉将不予受理。但如果在此之前他已擅自脱下会衣,则无论有何理由均不得受理;他将被强制送回修道院,并作为叛教者受到惩罚;在此期间,他不得享有其修会的任何特权。
此外,任何修会人员不得凭借任何形式的特权转入较宽松的修会;也不得允许任何修会人员私下穿着其修会的会衣。
第二十章。不受主教管辖的修会会长应视察并纠正下属修道院,即使是领受委任管理的修道院。
作为修会首脑的院长,以及上述修会的其他上级,若不受主教管辖,但对其他下属修道院或修道院分院拥有合法管辖权,则应各自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受其管辖的修道院和分院进行正式视察,即使这些修道院是领受采邑的(in commendam):由于它们受各自修会首脑的管辖,神圣会议声明,它们不包括在其他关于领受采邑修道院视察的法令中;主持上述修道院的人员有义务接待上述视察员,并执行他们的命令。
此外,作为修会首脑的修道院本身,应按照神圣宗座和各修会的章程进行视察。只要上述领受采邑的修道院继续存在,就应由总会或上述修会的视察员任命修道院院长或分院副院长,由其行使属灵权力和纠正权。在所有其他方面,上述修会在人员、地点和权利方面的特权和职能应保持稳固且不可侵犯。
第二十一章。修道院应由同一修会的会士担任院长。
鉴于许多修道院,甚至修道院、分院和教长区,因受托管理者的管理不善而在属灵和世俗方面遭受了不小的损害,神圣会议希望通过一切手段将其恢复到适合修道生活的纪律中。但当前的时代状况充满了阻碍和困难,无法如愿立即对所有地方实施统一的补救措施;然而,为了不遗漏任何未来可用于预防上述弊端的事项,会议首先信任至圣的罗马教宗,凭借其虔诚和审慎,在时代允许的范围内,确保在目前领受采邑且属于修道院性质的修道院中,任命明确宣誓加入同一修会、且有能力引导和管理会众的修会人员。至于今后出现的空缺,应仅授予具有卓越美德和圣洁的修会人员。至于那些作为修会首脑的修道院,无论其分支被称为修道院还是分院,目前领受采邑的人员必须——除非已为其安排了修会继任者——在六个月内对上述修会特有的宗教生活进行庄严宣誓,否则必须辞职;否则,上述领受采邑的场所应被视为依法空缺。但为了防止在上述所有事项中出现欺诈行为,神圣会议规定,在对上述修道院进行任命时,必须明确说明每个人的素质;任何以其他方式进行的任命均应被视为欺诈,且不得因随后的占有(即使超过三年)而变得有效。
第二十二章。关于修会改革的法令应由所有人立即执行。
神圣会议要求,上述法令中包含的所有事项,必须在所有修道院、学院以及所有修士和修会人员的住所中遵守,也适用于所有修会贞女和寡妇,即使她们是在军事修会(包括耶路撒冷圣约翰修会)的领导下生活,无论她们以何种名称命名,无论她们处于何种规则或章程之下,或处于任何修会(无论是托钵修会还是非托钵修会,或其他种类的修会修士或教士)的照管、管理、从属、联合或依赖之下:上述所有人员的任何特权,无论以何种措辞表达,即使是所谓的“大洋”(mare magnum),即使是在其创立时获得的特权,以及任何章程和规则(即使是宣誓过的),以及任何习惯或时效(即使是自古以来的),均不得与之抵触。但是,如果有任何修会人员(无论男女)生活在更严格的规则或法规之下,神圣会议无意将其从其修会和守则中撤出,除非涉及共同拥有不动产的权力。鉴于神圣会议希望尽快执行上述所有事项,会议要求所有主教在受其管辖的修道院以及前述法令中特别委托给他们的所有其他修道院中;并要求所有院长、总会长及上述修会的其他上级;立即执行上述事项。如果有任何事项未得到执行,省议会应予以补救并惩罚主教的疏忽;对于修会人员的疏忽,则由其省会和总会负责;若总会缺席,省议会应通过委派属于同一修会的特定人员来提供解决方案。
神圣会议还劝诫所有国王、君主、共和国和地方长官,并凭圣洁的服从命令他们,在被要求时,应慷慨地介入并运用其权力和权威,支持上述主教、院长、总会长和其他上级执行上述事项,以便他们能够毫无阻碍地正确执行前述事项,以赞美全能的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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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