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历史:特伦特会议全集:第 XXI (21) 届会议




  • 特伦特会议解决了关于圣体的错误观点,并阐明了关于两种形式领圣餐及幼儿领圣餐的教义。
  • 不举行祝圣仪式的平信徒和神职人员没有义务领受两种形式的圣餐,因为一种形式足以得救。
  • 教会拥有为信徒利益改变圣事仪式的权力,并坚持认为基督在任何一种形式中都完全临在。
  • 儿童无需领受圣体圣事,主教必须确保教会秩序和圣职的妥善管理与维护。
本条目是该系列27篇中的第19篇 特伦托会议全集

第21期会议:论圣餐

第一项法令

这是教宗庇护四世任内的第五次会议,于公元1562年7月16日举行。

神圣、大公且普世的特伦特会议,在圣灵的引导下合法召集,并由宗座特使主持。鉴于在许多地方,由于魔鬼极其邪恶的诡计,关于神圣而崇高的圣体圣事流传着某些荒谬的错误,导致在某些省份,许多人背离了天主教会的信仰与服从。因此,会议认为有必要在此阐明关于两种形式领圣餐及幼儿领圣餐的相关教义。故此,会议禁止所有基督信徒今后在这些问题上持有、教授或宣讲与本法令所解释和定义的内容相悖的观点。

第一章:平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不举行祭祀时,并无神圣权利义务领受两种形式的圣餐。

因此,本神圣会议在圣灵(即智慧与明达之神、谋略与虔诚之神)的教导下,并遵循教会本身的判断与惯例,宣告并教导:平信徒及不举行祝圣的神职人员,并无任何神圣诫命的义务领受两种形式的圣体圣事;且毫无疑问,若否认仅领受一种形式即足以得救,是对信仰的损害。因为,尽管主基督在最后晚餐中以饼和酒的形式设立并交付了这尊贵的圣事,但这并不意味着主设立此圣事是为了让所有教会信徒都有义务领受两种形式。此外,从《若望福音》第六章的论述中,也不能正确地推断出主命令必须领受两种形式——无论圣教父和博士们对此有何种解释。因为那位说“除非你们吃人子的肉,喝他的血,你们中间就没有生命”(第54节)的主,也曾说“吃这食粮的,必将永远生活”(第59节);那位说“吃我肉,喝我血的人,必得永生”(第55节)的主,也曾说“我所要赐给的食粮,就是我的肉,是为世界的生命而赐的”(第52节);最后,那位说“吃我肉,喝我血的人,住在我内,我也住在他内”(第57节)的主,也曾说“吃这食粮的,必将永远生活”(第59节)。

第二章:教会关于施行圣体圣事的权力。

会议进一步宣告,教会始终拥有此项权力:在施行圣事时,在不触及圣事本质的前提下,根据环境、时间和地点的不同,为领受者的利益或为了对圣事的崇敬,可以规定或更改任何其认为最适宜的事项。使徒在说“人应这样看待我们,视我们为基督的仆人,和天主奥秘的管理人”(格前4:1)时,似乎已隐晦地暗示了这一点。事实上,显而易见,他本人在许多其他事务以及这件圣事上都行使了这种权力;当他在规定了关于其使用的某些事项后,他说“其余的事,等我来到时再安排”(格前11:34)。因此,圣母教会深知其在施行圣事方面的权威,尽管自基督宗教创立之初,领受两种形式并不罕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习俗已发生了广泛的改变。教会出于重大且正当的理由,批准了这种领受一种形式的习俗,并将其定为法律;未经教会本身授权,不得随意反对或更改。

第三章:基督的整体与真实圣事在任何一种形式下均可领受。

会议进一步宣告,尽管如前所述,我们的救主在最后晚餐中以两种形式设立并交付了这件圣事,但必须承认,在任何一种形式下,都能领受完整的基督和真实的圣事;因此,就其果效而言,仅领受一种形式的人,并不会失去任何得救所必需的恩宠。

第四章:幼儿并无领受圣餐的义务。

最后,本神圣会议教导说,尚未达到理智使用年龄的幼儿,并无任何必要领受圣体圣事:因为他们既已通过洗礼的洗涤而重生,并与基督结合,在那个年龄段,他们不会失去作为天主子女所获得的恩宠。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要谴责古代在某些地方曾遵守过的那种习俗;因为正如那些最神圣的教父们在当时的情况下有其合理的理由一样,毫无疑问,他们这样做并非出于得救的必要。

论两种形式的圣餐及幼儿圣餐

信条

第一条:若有人说,根据天主的诫命或得救的必要性,所有基督信徒在不举行祝圣时,都必须领受两种形式的至圣圣事,则应受绝罚。

第二条:若有人说,神圣天主教会并非出于正当的理由和原因,而引导平信徒及不举行祝圣的神职人员仅领受饼的形式,则应受绝罚。

第三条:若有人否认在饼的单一形式下领受了完整的基督——一切恩宠的源泉与作者;因为有些人错误地断言,根据基督本人的设立,在两种形式下领受的才算领受,则应受绝罚。

第四条:若有人说,幼儿在达到辨别是非的年龄之前,必须领受圣体圣事,则应受绝罚。至于此前曾提出但尚未讨论的另外两个问题,即:教会引导平信徒及不举行祝圣的司铎仅领受饼的形式的理由,是否应被坚持,以至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任何人使用圣爵;以及,如果出于符合基督徒爱德的理由,似乎应当允许某个国家或王国使用圣爵,是否应在特定条件下准许,以及这些条件是什么:本神圣会议将这些问题留待日后,在出现最早的机会时进行审查和定义。

论改革

第二项法令

序言。

同一神圣、大公且普世的特伦特会议,在圣灵的引导下合法召集,并由宗座特使主持,认为为了全能天主的荣耀和圣教会的装饰,目前应就改革事宜颁布以下法令。鉴于信徒的迫切需求以及对信仰原则更深层承诺的要求, 特伦特公会议第25次会议 已决定解决有关教会纪律和圣事施行的问题。此举旨在确保教会在一个充满困惑和不和谐的世界中,始终成为真理和道德正直的灯塔。通过实施这些改革,希望信徒们能在对神圣奥秘的虔诚和理解上有所增长。为此, 特伦特会议第二十三期 制定了一系列旨在确保信仰完整性和纯洁性的法令。这些规定是在极其庄严的情况下颁布的,旨在解决教会处于挑战和困惑时期所面临的紧迫需求。通过这一共同努力,会议不仅寻求维护教义真理,还寻求振兴信徒的灵性生活。这一受人尊敬的集会认识到教义更新和清晰化的迫切需要,特此制定指导方针以应对教会面临的挑战。特别是,在 特伦特会议第22期会议 中所作的决定,旨在提升信徒的灵性生活并恢复神职人员内部的团结。通过实施这些改革,我们重申了维护基督教导和教会传统的承诺。在此过程中,会议强调了有效教理讲授和牧灵关怀的重要性,确保教会所有成员都能装备好自己,以应对当代生活的复杂性。 特伦特会议第二十四期会议 在这一努力中是一个关键时刻,强化了提供易于理解的教导的必要性,使其能与平信徒产生共鸣。通过培养对信仰和实践的更深理解,我们努力在所有信徒中培育一种更新的社区精神与合作精神。

CHAPTER I.

主教应免费授予圣职,并免费提供离职证明和推荐信:其仆人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公证人仅可收取本法令所规定的费用。

鉴于教会秩序应远离任何贪婪的嫌疑,主教、其他授予圣职者及其助手,不得以任何借口为授予任何形式的圣职收取任何费用,即使是剃发礼、离职证明、推荐信、印章或任何其他原因,即使是自愿提供的也不行。公证人——仅在那些尚未形成不收取任何费用之优良习俗的地方——每份离职证明或推荐信仅能收取十分之一金币(aureus);前提是他们没有为履行此职务领取薪水;且前提是公证人的报酬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使主教从授予上述圣职中获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会议规定他们必须完全免费地提供服务;彻底废除并禁止所有相反的税收,以及所有地方的所有法规和习俗,即使是自古以来的,因为这些更应被称为趋向于买卖圣职罪的滥用和腐败;凡违反者,无论是给予者还是接受者,除受神圣惩罚外,还将自动受到法律规定的处罚。

第二章:无生活来源者不得领受圣职。

鉴于那些被纳入神圣事工的人不应乞讨或从事任何卑劣的行业,以免损害其秩序;且众所周知,在许多地方,许多人几乎没有任何筛选就被接纳进入圣职;他们通过各种诡计和欺骗,假装拥有教会圣职,甚至拥有足够的资产;神圣会议规定,今后任何世俗神职人员,即使在道德、知识和年龄方面合格,除非首先合法确定其和平拥有足以维持其诚实生活的教会圣职,否则不得被提升为圣职:且在未提及他是在该圣职名义下被提升的情况下,他不得辞去该圣职;除非确定他能从其他来源方便地生活,否则不得接受该辞职;任何以其他方式作出的辞职均无效。至于那些拥有世袭财产或养老金的人,今后除非主教认为考虑到其教会的必要性或便利性而应予以接纳,否则不得被授予圣职;且在事先仔细确认他们确实享有该财产或养老金,且足以维持其生活之后:在他们获得足够的教会圣职或从其他来源获得生活来源之前,这些财产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转让、消灭或免除;在此重申古代教规的处罚。

CHAPTER III.

规定了增加每日分配额的方法;应得者的人员:惩罚那些不履行职责者的顽固行为。

鉴于圣职的设立是为了履行神圣敬礼和教会职务;为了使神圣敬礼在任何方面不被削弱,并能在所有事情上得到应有的关注;神圣会议规定,在没有每日分配额,或分配额极少以至于可能被忽视的座堂和学院教堂中,应将所有果实、收益和收入(包括尊位、受俸牧师、神职人员、份额和职务)的三分之一拨出并转化为每日分配额,根据主教——作为宗座特使——在首次从果实中扣除时所确定的比例,分配给那些拥有尊位及其他出席神圣礼仪的人;但保留那些不居住或不服务者不领取任何报酬,或领取少于三分之一报酬的教堂的习俗:所有豁免及任何其他习俗,即使是自古以来的,以及所有上诉均不予考虑。对于那些不履行职责且日益顽固的人,可以根据法律和神圣教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章:在何种情况下应聘请助理以照管灵魂——设立新教区的方式。

在所有堂区教堂或施行洗礼的教堂中,若教友人数众多,以至于一名主任司铎不足以施行教会圣事和履行神圣敬礼,主教们(即使作为宗座特使)应强迫主任司铎或其他相关人员,为这一职务聘请足够多的司铎,以施行圣事并举行神圣敬礼。至于那些由于距离或地理位置困难,教友无法在没有极大不便的情况下前往领受圣事和参加神圣礼仪的教堂,主教们即使在主任司铎反对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亚历山大三世的宪章(始于“Ad audientiam”)的形式,建立新的堂区。对于那些将被新任命到新建教堂的司铎,应根据主教的判断,从以任何方式属于母堂的果实中分配一份适当的份额:如有必要,他可以强迫教友为上述司铎的生活提供足够的捐助;任何可能适用于上述教堂的一般或特殊保留或分配均不予考虑。此类条例和建立行为,不得通过任何规定、辞职或任何其他减损或中止行为来阻止或阻碍。

第五章:主教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有权进行永久性合并。

为了使那些向天主施行神圣职务的教会的状态能按照其尊严得到维护,主教们,即使作为宗座的代表,也可以根据法律形式,永久地合并任何堂区教会,以及施行洗礼的教会,以及其他有或无牧灵职责的圣职,以弥补这些教会的贫困,或在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下——但不得损害现任者的利益;即使上述教会或圣职被普遍或特别保留,或以任何方式被指定:这些合并不得因任何规定而撤销,即使是因为任何辞职、废除或中止。

CHAPTER VI.

对于无知的本堂神父,应暂时指派副主教并分配部分收益;继续引起丑闻者可被剥夺其圣职。

鉴于本堂教会的文盲和无能的本堂神父不适合担任神圣职务;而其他人由于生活卑劣,不仅不能造就反而造成破坏;主教们,即使作为宗座的代表,也可以为上述文盲和无能的本堂神父指派(如果他们生活上无可指责的话)助理或临时的副主教,并分配给他们部分收益以维持其生活,或以其他方式为他们提供保障,排除任何上诉或豁免。但是,对于那些生活卑劣且引起丑闻的人,在经过劝诫后,应予以约束和惩罚;如果他们仍然顽固不化,主教有权根据神圣法典的规定,剥夺他们的圣职,排除任何豁免或上诉。

第七章:主教应将无法修复的教堂及其义务一并转移;其他教堂则应设法修复。

此外,鉴于应极其小心,以免那些致力于神圣服务的事物因时间的侵蚀而停止使用,并从人们的记忆中消失;主教们,即使作为宗座的代表,在传唤相关利益方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将简单的圣职——即使是受赞助权约束的——从因年代久远而荒废、且因贫困无法修复的教会,转移到母堂或其他相同或邻近的地方;他们应在上述教会中建立祭坛或小堂,并沿用相同的名号;或者将它们连同所有收益以及原教会所承担的所有义务,转移到已经建立的祭坛或小堂。但是,对于这样荒废的本堂教会,即使它们受赞助权约束,主教们也应尽力通过属于上述教会的任何收益和收入来修复和恢复它们;如果这些资源不足,他们应通过一切适当手段,强迫赞助人和其他从这些教会获得收益的人,或者在他们违约时,强迫教友提供上述维修费用;排除任何上诉、豁免或保留。但如果他们都太贫穷,这些教会应被转移到母堂或邻近的教会,并有权将上述本堂教会和其他荒废的教会转作世俗用途,但不得用于卑劣的用途;然而,必须在那里竖立一个十字架。

第八章:主教应每年视察所有受托修道院(其中正规修道生活未得到严格执行者)及所有圣职。

教区内关于敬拜天主的一切事务,都应由教区长勤勉照料,并在需要时由他进行整顿。因此,以委托方式持有的修道院,即使是修道院院长职位、副院长职位以及所谓的教长职位,如果其中没有严格的修道生活,以及以任何方式以委托方式持有的圣职——无论是有或无灵魂牧灵职责,无论是修会还是教区圣职——即使是享有豁免权的,也应由主教作为宗座代表每年进行视察;上述主教应采取适当措施,甚至通过扣押收益,确保需要更新或修复的事物得到相应处理;并确保灵魂的牧灵职责(如果这些地方或附属地方有此职责)以及要求他们履行的所有其他职责得到正确履行;不受任何上诉、特权、习俗(即使有自古以来的规定)、保护信函、法官委员会及其相反禁令的影响。如果其中维持了严格的修道生活,主教们应通过慈父般的劝诫,确保上述修会会士的上级遵守并促使遵守其修会章程所要求的生活方式,并保持和管理受其管辖的人履行职责。如果他们在受到劝诫后,在六个月内没有视察或纠正他们,那么上述主教,即使作为宗座的代表,也可以按照其修会章程,以与上级相同的方式视察和纠正他们;不受任何上诉、特权和豁免的影响,并完全排除这些影响。

CHAPTER IX.

废除募捐者的名称和用途。——教区长应公布大赦和属灵恩典。—— # # 教区议会的两名成员应免费接收捐款。

鉴于过去各届大公会议,如拉特朗大公会议、里昂大公会议和维埃纳大公会议,针对募捐者的邪恶滥用所采取的许多补救措施,在后来已变得毫无用处;甚至,这些人的堕落,在所有信徒的巨大丑闻和抱怨中,发现每天都在增加,以至于似乎不再有任何改正的希望;(大公会议)规定,在基督教世界的所有地区,从今以后彻底废除他们的名称和用途;他们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使任何此类职务;不受授予任何教会、修道院、医院、虔诚场所或任何等级、地位和尊严的个人的任何特权,或任何习俗(即使是自古以来的)的影响。关于基督信徒不应因此而被剥夺的大赦或其他属灵恩典,大公会议规定,从今以后应由地方教区长在适当的时间向民众公布,并由 # # 教区议会的两名成员协助;他们也被授权忠实地收集捐款和提供给他们的慈善援助,而不收取任何报酬;以便所有人最终能真正理解,教会的这些天国宝藏的管理,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了虔诚。

特伦托神圣、神圣、大公和普世大公会议,在圣神内合法召集,由宗座的同一特使主持,已规定并颁布,下一次会议将于圣母玛利亚诞辰节八日后的星期四举行和庆祝,即下个月的十七日;但补充一点,上述神圣大公会议可以根据其意愿和喜悦,并根据其认为对大公会议事务有利的情况,自由地限制或延长上述期限,以及以后为每次会议指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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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过四次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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