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天主教会、东正教会和新教教会教导说,婚姻结合了一男一女,基督徒在第一任妻子健在时不得娶第二个妻子。旧约记载了从拉麦到所罗门等人的多妻生活,但并未将其作为婚姻的典范。耶稣回溯到起初:“二人成为一体”。
没有哪一节经文明确禁止娶第二个妻子,这就是为什么这么多人会问这个问题。答案要追溯到伊甸园,追溯到一男一女。这一教导基于耶稣如何解读创世记,基于保罗对教会的要求,以及旧约中关于争宠妻子的故事最终的结局。当一个已经拥有多位妻子的男人归信时,接纳他的教会会禁止他再娶,同时也坚定地禁止他抛弃现有的妻子和孩子。

为什么基督徒认为一夫多妻制是错误的?
这是因为圣经讲述第一次婚姻的方式。上帝为男人造了一个女人,创世记据此得出了规则:“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世记 2:24)。
当法利赛人问耶稣关于离婚的问题时,他引用了那节经文。“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开”(马太福音 19:4-6)。他们问的是离婚,但他的回答是用起初的标准来衡量每一段婚姻:两个人,成为一体。当法利赛人指出摩西允许离婚时,耶稣回答说摩西这样做是“因为你们的心硬”,并补充说,“但起初并不是这样”(马太福音 19:8)。基督徒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看待旧约中多妻的现象:那是暂时的允许,绝非上帝的设计。耶稣关于离婚的话在以下内容中有更详尽的解释 马太福音 5:31-32 以及耶稣关于离婚的教导.
保罗在写到丈夫对妻子的爱象征基督对教会的爱时,也引用了创世记中的同一节经文:“二人成为一体”(以弗所书 5:31)。
同样的教导也回答了人们现在关于多角恋的问题,即同时与多名伴侣建立关系,通常不涉及婚姻。教会认为性结合只能存在于一男一女的婚姻之内,因此婚姻之外的多名伴侣属于新约所说的淫乱,而婚姻之内的多名伴侣则是多妻制。

圣经中的一夫多妻制:在旧约中它是罪吗?
旧约从未明确禁止普通以色列人实行一夫多妻制,也从未将其作为婚姻的典范。它只是描述了这种现象,对其进行规范以保护妻子和孩子,警告君王不要这样做,并展示了它对所描述家庭的影响。
圣经中谁有不止一个妻子?
圣经中提到的第一个有两个妻子的男人是该隐的后代拉麦:“拉麦娶了两个妻:一个名叫亚大,一个名叫洗拉”(创世记 4:19)。相比之下,挪亚进入方舟时带着 一个妻子.
| 谁 | 妻子 | 经文 |
|---|---|---|
| 拉麦 | 亚大和洗拉 | Genesis 4:19 |
| 亚伯拉罕 | 撒拉,后来还有夏甲,被“给作了妻子” | Genesis 16:3 |
| 雅各 | 姐妹利亚和拉结,以及她们的使女辟拉和悉帕 | 创世记 29:30;30:4, 9 |
| 基甸 | “多妻”和七十个儿子 | Judges 8:30 |
| 以利加拿,撒母耳的父亲 | 哈拿和毗尼拿 | 1 Samuel 1:2 |
| 大卫 | 多位妻子,以及在耶路撒冷纳的妾 | 2 Samuel 5:13 |
| 所罗门 | 700位妻子和300位妾 | 1 Kings 11:3 |
摩西律法的规定
有几条律法涉及这一习俗,其中大多数旨在限制其危害。一条涉及被卖为婢女的女孩,其主人“已经聘定她归自己”(出埃及记 21:8)。如果他再娶,就必须继续供养她:“他若另娶,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不可减少”(出埃及记 21:10)。一个人不能越过他不太宠爱的妻子的长子:“他必承认这生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申命记 21:17)。一个人在妻子在世时,不能娶她的姐妹为敌:“不可娶妻的姐妹为妾,惹她嫉妒”(利未记 18:18),这正是雅各对待利亚和拉结的做法。君王也受到警告:“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申命记 17:17)。
甚至有一条律法可能会让第二个妻子进入家中。如果一个男人死后没有孩子,“他兄弟的妻子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当尽弟兄的本分,娶她为妻”(申命记 25:5),经文并没有说这位兄弟必须是未婚的。他可以拒绝,但要付出在长老面前蒙受公开羞辱的代价(申命记 25:7-10)。这条律法的目的是给死者留下后代。
最接近禁止多妻制的经文是对君王的警告和关于姐妹的律法,但两者都没有直接禁止普通人这样做。这些律法只是在既定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规范,保护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妇女和儿童,就像律法允许并规范离婚一样。
故事所揭示的内容
叙述者很少停下来进行评判。他们让家庭本身说话。夏甲怀孕后,“她的主母在她眼中就被轻视了”(创世记 16:4),最终撒拉要求亚伯拉罕“把这使女和她儿子赶出去”(创世记 21:10)。雅各“爱拉结胜似爱利亚”,“耶和华见利亚失宠”(创世记 29:30-31);拉结反过来“嫉妒她姐姐”(创世记 30:1)。在以利加拿家中,毗尼拿“激动她,使她难过”,因为哈拿没有孩子(撒母耳记上 1:6)。所罗门的情况应验了申命记的警告:“他的妃嫔诱惑他的心去随从别神”(列王纪上 11:4)。
有一段经文似乎说得更多。当先知拿单因大卫夺取拔示巴并杀害其丈夫而责备他时,他是代表上帝说话:“我将你主人的家业赐给你,将你主人的妻交在你的怀里”(撒母耳记下 12:8)。读者对这节经文的含义有不同看法。后期圣徒引用它来支持他们的教导,即上帝可能命令实行多妻制。坚持婚姻是一男一女结合的基督徒则将其解读为上帝将扫罗整个王室赐给了大卫,而不是命令他娶多位妻子;这一章的重点是大卫对乌利亚所犯的罪。
因此,旧约容忍了多妻制,但从未将其作为典范。律法容忍它,就像容忍离婚一样,而圣经中让我们近距离观察的那些家庭,也为此付出了嫉妒和悲伤的代价。基督徒通过耶稣的话语来阅读这些章节:“但起初并不是这样。”

保罗关于“只做一个妻子的丈夫”说了什么?
保罗在写给哥林多教会的信中,明确提出了每个信徒的准则:“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哥林多前书 7:2)。一夫一妻;一妻一夫。
对于教会领袖,他设定了同样的标准,并用了三次相同的措辞。监督或主教必须“无可指责,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提摩太前书 3:2);“执事只要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提摩太前书 3:12);在克里特岛的长老必须是“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提多书 1:6)。这句话显然排除了拥有多位妻子的男人。至于它是否也排除了再婚的男人,读者们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

当今教会对一夫多妻制有何教导?
主要传统在各自的文件中一致认为,一夫一妻制是基督教婚姻的规范。他们对归信者现有的婚姻处理方式并不完全相同。
| 教会 | 其自身措辞 | 来源 |
|---|---|---|
| 天主教 | “多妻制违背了不可分割和排他的夫妻之爱。” | 天主教教理 1645 |
| 东正教 | 性爱属于“异性恋一夫一妻制婚姻”。 | 美国正教会,1992年 |
| 长老会和归正宗 | “任何人都不得拥有超过一位妻子” | 威斯敏斯特信条 24.1 |
| 浸信会 | “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 | 2000年浸信会信仰与信息 |
| 圣公会 | “一夫一妻制是上帝的计划,也是理想的爱情关系” | 兰贝斯会议 1988年 |
天主教教理对此作了解释。它说,多妻制“不符合道德律”,因为夫妻共融“从根本上与多妻制相矛盾;事实上,这直接否定了上帝起初启示的计划,因为它违背了男女平等的个人尊严,他们在婚姻中给予对方的是一种完全的、因此是唯一且排他的爱”(教理 2387)。一个将自己给予多位妻子的丈夫,无法给予每一位妻子她所给予他的那种完整的自我。
作为长老会标准的《威斯敏斯特信条》完整地陈述了这一规则:“婚姻应在一人一女之间:任何人在同一时间不得拥有超过一位妻子,任何女子也不得拥有超过一位丈夫”(24.1)。美国正教会教导说,使徒们将“一男一女之间独特的婚姻”比作基督与教会之间的结合。
并非每个教会都如此坚定地坚守底线。正如历史学家菲利普·詹金斯所言:“尽管有周期性的改革运动,古代埃塞俄比亚教会仍在某些情况下容忍多妻制。”在非洲独立教会(AIC)中,即在非洲脱离传教教会而兴起的独立会众中,“许多 AIC 基于习俗和旧约提供的多个例子允许实行多妻制”,有些甚至允许神职人员这样做,而另一些则“允许归信者保留他们的多位妻子”,而不将此作为一项规则。然而,他补充说,“即使是老牌的 AIC 也正面临改变其多妻习俗的压力。”

当一个有几个妻子的男人成为基督徒时会发生什么?
在这里,这一教导遇到了现实中的家庭,在那些多妻制合法且普遍的地方。一个归信的男人可能已经有了几位妻子,每个妻子都有孩子。遣散其中任何一位妇女,都可能使她和她的孩子失去家园或生计。接纳这些归信者的教会必须权衡这一规则与它可能伤害的人群,而他们的权衡结果并不一致。
教理问答认为归信者不能维持多于一段的婚姻,因为它提到了一个男人“有义务遣散一位或多位妻子”。在表达坚定立场之前,它先表达了同情:“一个渴望归信福音的男人,被迫遣散与他共同生活多年的妻子,这种困境是可以理解的。”随后,它要求他必须对妇女和孩子负责:“以前实行多妻制的基督徒,在正义上有重大的义务去履行他对他前妻和子女的责任”(教理问答 2387)。
圣公会主教们在一个多世纪里改变了他们的回答。1888年的兰贝斯会议决议“不准许实行一夫多妻制的人受洗”,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的妻子可以受洗。1988年,会议建议这样的人“可以与他信主的妻子和儿女一起受洗并接受坚振礼”,条件是他“承诺只要他在皈依时所娶的任何一位妻子在世,就不再结婚”,并且“不应因她们会遭受的社会剥夺而被迫休掉任何一位妻子”(第26号决议)。詹金斯在2010年写道,圣公会“将多元婚姻视为一种牧养上的困难,而非彻头彻尾的罪”,同时仍然限制这些人担任领导职务的能力。
因此,这两个教会在婚姻本身是否可以继续的问题上存在分歧。但他们一致认为归信者不能做什么:不能再娶,也不能抛弃依赖他的妇女和孩子。这条规则从来不是为了把母亲赶出家门。

早期基督徒是否教导反对一夫多妻制?
他们确实这样做了,而最早的明确见证人对族长们持谨慎态度。查斯丁(Justin Martyr)是一位在公元165年左右在罗马殉道的基督教教师,他写了一篇长篇 对话录 与一位名叫特里丰(Trypho)的犹太人进行。他没有谴责亚伯拉罕或雅各。他辩称“族长们拥有多位妻子,并非为了行淫,而是为了通过他们实现某种神圣的安排和奥秘”,他将雅各的两段婚姻解读为基督将要做之事的预表,同时也指出“雅各同时娶两个姐妹是不合法的”(对话录 134和141章)。
他所拒绝的是他那个时代的做法。他责备那些“直到现在还允许每个人娶四五个妻子”的犹太教师,他们以先祖的例子为这种做法辩护。这种责备属于两个群体之间激烈的辩论,而犹太律法后来也禁止了许多犹太人这样做。查斯丁的话表明,多妻制在二世纪仍然有拥护者,而基督徒当时已经拒绝了它。

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穆斯林和犹太人对一夫多妻制有何教导?
后期圣徒
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从19世纪40年代初到1904年实行多元婚姻,如今已禁止这种做法。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圣经和摩尔门经教导说,除非神另有宣告,否则一夫一妻制是神对婚姻的标准”,并且“在约瑟·斯密获得启示后,多元婚姻的做法于19世纪40年代初在教会成员中开始实行。”美国在19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通过了反对这种做法的法律。随后,用教会的话说,“在获得启示后,威尔福·伍德拉夫会长发布了”《宣言》,该宣言于1890年10月6日被教会接受,建议成员“避免缔结任何法律所禁止的婚姻”。教会表示,在1890年至1904年间,特别是在墨西哥和加拿大,仍有一些新的多元婚姻被执行;“1904年,教会严格禁止了新的多元婚姻。今天,任何实行多元婚姻的人都不能成为或继续担任教会成员。”坚持这种做法的团体脱离了教会,完整的历史记录在 摩尔门教徒有多个妻子吗?
伊斯兰教
《古兰经》允许穆斯林男子在公正的条件下最多娶四个妻子。在《萨希国际》(Saheeh International)译本中写道:“如果你担心不能公平对待孤女,那么就娶你们所喜欢的其他妇女,两个、三个或四个。但如果你担心不能做到公正,那么(只娶)一个”(《古兰经》4:3)。后一节经文补充说:“即使你们竭尽全力,也永远无法在妻子之间做到(情感上的)平等。所以不要完全倾向(某一人)而让另一人悬而未决”(《古兰经》4:129)。
犹太教
《托拉》的律法假设一个男人可能拥有不止一个妻子,如上所述。犹太律法后来禁止阿什肯纳兹犹太人这样做。Chabad.org解释说,“大约一千年前,著名的德国学者格肖姆拉比(Rabbi Gershom)”禁止了一夫多妻制,这一禁令“被所有阿什肯纳兹犹太人接受为律法”,尽管“未被塞法迪和也门社区所承认”。它补充说,一夫多妻制“今天即使在塞法迪犹太人中也几乎不存在”。
对于基督徒来说,答案依然回到了伊甸园,回到了耶稣对每一段婚姻所说的话:“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开”(马太福音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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